浙江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复查程序和办法?(对伤残军人残疾评定有异议怎么申诉)
对伤残军人残疾评定有异议怎么申诉
一个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可能你是今年退役的残疾军人,那么依照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指定的地方医院(一般就是优抚医院)进行伤残等级的再鉴定,部队与地方鉴定大相径异结果,由此就产生了矛盾。你可以依据2013年民族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但是我可以负责的告诉你,就是在申诉和再鉴定,你得情况依照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网站--残疾军人网的信息,极大可能得不到支持的。你可能就是一个直接的受害者:部队与地方有不一样的动机,由此才会造成两者不一样的评定等级结果。部队是为了早日推脱以外伤害致残的军人、以及军人之间的战友情,一般就是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望好的方面偏解或者讲惑莜;而地方再鉴定把关也是近十年来才有的事情,就是针对部队比较放松等级的弊病。可能你就是一个夹在之间的受害者。
依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你所讲的是个事实,但是部队医院或者评定小组没有给你讲致残的结果,也就是骨折钢板固定痊愈后拆除的预后结果,如果拆除后没有致残的那么你再复查的也是没有用的,只有造成伤愈后残疾的才能得到相应的等级。你可能不要固定于一个钢板拆除的问题,比如颌面部有没有受到伤害,那也是可以评定的。
我希望你到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网站--残疾军人网置顶的位置,看一篇《再谈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提早退休的秘笈》一文,对你可能会有一点启示:一条道路不通的,那么你就不会迂回进攻吗?
浙江省残疾军人等级划分
不是浙江省,而是全国在2004年随着国家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后,不但把我们原有的名称“革命伤残军人”,改为“残疾军人”;同时也对建国后就有的四等六级制,改为与国际、国内工伤伤害、交通事故等评残标准类似的十级制:
特等--一级;一等--三级;二等甲级--五级;二等乙级--六级(以上为重伤的残疾军人);三等甲级--七级;三等乙级--八级;至于二级、四级、九级、十级(后两级轻微伤、不算残疾人统计)都是2005年7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后才有的等级。
关于民政部对残疾军人提升残疾等级有什么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残疾证评定升级都需要什么文件
实在看不懂提问。我们残疾军人只有《残疾军人证》,我国决无“军人残疾证”的;而且对于我们残疾军人调整等级的,也不是要靠《残疾军人证》;而是管理我们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对于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加剧伤情的,经过半年以上二级以上医院治疗(需要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证明),未有好转的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局优抚部门申请调整等级的申请,经过依据《军人残疾等级标准》的鉴定后升级的,才有此后的省市级民政厅局的批准和发放新的《残疾军人证》。
不知道你是什么时期评定的残疾军人,如果还是在2004年以前(《军人残疾等级标准》颁布以前)评定的等级的老残,那么如果没有把握还是不要再去评定的,因为医学进步和评定标准的变化,使得不少老残想升级反而降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