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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一等功牺牲有什么补偿 一等功军人

军人一等功牺牲有什么补偿一等功军人

军人阵亡抚恤金有多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有关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当兵牺牲能给一等功吗?

牺牲?

不是在部队的死亡都可以被定性为牺牲的

如果你是在抢险救灾的时候死亡可以定性为牺牲,然后可以追认一等功等(如果试飞坠机的话应该也可以)

但是如果你是在训练中(空降兵的跳伞或者实弹演习等)死亡的话,那算正常死亡,顶多给点抚恤金

烈士抚恤金怎么领取

对象

烈士

因公牺牲

病故

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

四十个月工资

二十个月工资

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23级的的志愿兵

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

四十个月工资

二十个月工资

十个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增发抚恤金(沪标,沪人(93)137号)

上年度全年工资总额/上年度实际工作的月份

四十个月平均工资

三十个月平均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沪标,沪财行(92)102号)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市级机关正、副局级或相当于市级机关正、副局级追悼费等超过600元,可按规定报销,低于600元,余额部分补发给其家属

给本市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沪标,沪民优(96)7号)

发放对象: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八十元。

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