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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功情节可以减刑 戴罪立功减刑

有立功情节可以减刑戴罪立功减刑

一般立功可减刑多少

《减刑、假释规定》对减刑幅度作了如下

规定:(1)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叮以比照E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3)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4)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5)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此外,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有立功情节可减刑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换句话说,罪犯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至于具体能减多少刑,就要结合罪犯的情况来定了,情况不同,减刑幅度也是不同的。

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应遵循以下标准: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需要的注意的是,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就是罪犯移交监狱执行的时间,而不是其被抓捕或被法院判决的时间。

2、根据实际情况,其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3、减刑限制:

(1)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3)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罪犯在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吗?

罪犯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中检举揭发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或者有其他一定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其中“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不知道我的回答您明白否?

有立功表现法院能减刑多少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条】

第七十八条【适用范围及减刑幅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