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怎样处理 利用邪教组织策划煽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有哪些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这里所说的“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纠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非法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教唆”,是指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进而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诱骗”,是指通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等方式引诱、欺骗他人。“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所谓“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二是,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一规定侧重于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所造成的结果,对于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对参加活动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对于有关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这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区别开来。如果同时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还要与强奸罪、诈骗罪等进行数罪并罚。
参与邪教组织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使怎么个处分?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迷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危害社会活动,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或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按强奸罪和诈骗罪的规定给以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