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野乱付费如何维权 话费乱扣费处理方式
乱扣费怎么投诉?
10086里面有投诉建议的分支机构 打电话就可以
或者去营业厅
刚刚下了一个游戏乱扣费 怎么投诉
打10086,问客服把业务端口停止了,如果是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扣费的,是可以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扣费的,但是你要把这个游戏卸载了
请教一下中国移动乱扣费的行为是侵犯消费者什么权益?应该怎么维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由此可知,如果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产生付费的业务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由此可知,如果在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推出服务并收费,是侵犯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的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法律已给出几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但对于一些比较强势的经营者也可借助媒体和公众的力量推动,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乱收费找哪个部门?
要根据具体乱收费方面而定,不同的收费方向对应着不同的政府部门。
例如:
1.驾校乱收费、停车场乱收费归交通局运管处。全国统一投诉电话 12328。市场乱收费(物价)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
2.医院乱收费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物业乱收费找物业管理部门。
4.房产中介乱收费打,也可找房管局,要维权,电话12315。
5.餐馆乱收费可以向当地物价局,工商局举报投诉,还可通过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或求助媒体曝光进行维权。
6.学校乱收费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厅字【1997】38号 1997年6月27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由省监察厅、省财税厅、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同意,现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权限设置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或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以服务为名,从中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五)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无证收费的或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收费的。
第四条 对有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有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以下均简称责任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二)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非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前款责任人员受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建议有关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包庇、纵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比应当受到的处分减轻一档处理:
(一)主动自查,及时纠正乱收费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好,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处理:
(一)屡查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
(四)涂改账簿、销毁凭证、转移乱收费款项的;
(五)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九条 对单位的处罚,由物价、财税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第十条 被处罚单位拒缴罚没款,财税部门可从其财政拨款中扣划。
第十一条 监察、财税、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乱收费行为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建议有关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商同省财税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