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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如何维权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明细

房屋出现质量如何维权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明细

房子质量有问题可以投诉吗

如果你家的房子在保修期内,应该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你可以和开发商进行联系,由开发商对渗水部位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肯承担保修责任,你可以向当地建设局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是123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向电视台投诉.......朋友有碰到过这样问题...向职能部门投诉人家置之不理...只好向电视台投诉...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但至少人家愿意理他了给说法了.....通常来说售楼的模型仅供客户参考,目的是给受众人群对其小区和住宅楼情况一个感官上的认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纵多的投诉案例中,成功解决的多为面积差异超出合同和国家规定范围的,再就是出现大的结构性问题或大的安全隐患.至于商铺开窗与否,估计你投诉到哪都没太大意义,原因是这是开发商建的,而且那不是你家,没在你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于走道门的大小,更不存在违约和结构问题,这只能说明这开发商(包括设计单位)属草包级的.到是墙漏水可以向开发商投诉,再不行就到技术质量监督局建委反映.如出现漏水问题.应不只你一家,你可和其他住户一起投诉反映,人多力量大.房子一住几年,搭雨蓬肯定不行.墙漏水说明墙的水泥,防水做得都不好,这是不难修复的工程.你所说得这样的问题,假若是预制板房顶,这个叫“顺板缝”,不属于质量问题,属于技术问题,顶板抹灰的时候,网片没有铺好。所以,就在两块水泥板之间,出现一条通缝。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

好不容易买的房子,却出现了质量问题,甚至严重影响居住。不少人为此焦急上火,当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该怎么办?房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比如地基、承重墙有问题;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比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达标等;三是其他一般的质量问题,比如渗水、墙皮脱落等。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上有不同处理方式。如是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由卖房者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综上所述,遇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取什么手段维权。法律规定了多种方法,具体选择哪一种,当事人应该衡量采取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自己。

商品房质量问题如何索赔,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要求赔偿?

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可以根据上述法规依据,要求开发商承担修缮义务,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到当地住建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起诉需要的材料  

当事人提出起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案例:装修新房发现质量问题业主诉开发商获支持  

满心欢喜买套房,装修时却发现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业主遂与开发商对薄公堂。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陈某、魏某房屋修复费、装修工料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36749元。  

据了解,2012年10月,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房屋一套,总价款407931元。后陈某、魏某付清了全部房款,萧县某置业公司亦交付了房屋。2015年7月始,陈某进行房屋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客厅顶面平整存在误差、室内墙面粉刷层脱落及强度不够、室内走道承重墙夹斜等情形。  

向萧县某置业公司反映要求处理,该置业公司对室内墙面粉刷层作了部分处理,对客厅顶面平整度误差制定了处理方案,因双方对维修处理事项及方案存在争议,萧县某置业公司最终未进行维修施工。后陈某、魏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对案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事项进行质量检测、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确定房屋存在主要质量问题为客厅顶面平整相对高差存在区域夹斜、走道之间间距不一致、呈非平行布置,室内墙面粉刷强度小于规范要求允许值。  

针对质量问题事项设计了相应修复方案,评估修复工程实施费用为44204.31元,陈某、魏某分别支付了检测费25000元、设计费8000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为43000元;陈某、魏某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及客厅进行装修,自行购买装潢材料墙面砖、板材及辅材等折价款15727元,停工后核算应付工时费13019元;陈某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租住私人房屋支付租金208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136750元。  

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其已交付经验收的合格房屋,交房时没有房屋质量问题,原告陈某、魏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反映的质量问题,萧县某置业公司制定了针对性维修方案,可以进行维修;对原告主张的房屋质量检测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鉴定费用与本案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萧县某置业公司交付陈某、魏某的商品房住房在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属实,导致陈某、魏某对房屋不能进行正常装修、使用、及时入住,萧县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某、魏某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实际损失1367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萧县某置业公司应予赔偿。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陈某、魏某已经完成的装修项目,不需要清除再装修,装修工料损失不应当全部支持等意见,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装修新房发现质量问题 业主诉开发商获支持

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一、关于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的“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可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项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其他工程质量再好,也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关于因商品房质量瑕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指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即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依据该条解除合同,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外,且该质量问题应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

三、对于尚处于保修期的房屋如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可否直接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南京商法通公司法律顾问分析: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