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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拍卖房屋中且唯一住房,是否符合被安置对象? 法院执行房产最新规定

户籍所在拍卖房屋中且唯一住房,是否符合被安置对象?法院执行房产最新规定

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后怎么安置被执行人及家属

按照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六到八年的房租。

法院执行拍卖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家属如何安置?

法院执行拍卖唯一住房,被执行,法律规定可以为家属保留最长期限为20年的最低租房保障金。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在处分上是必须要保留被执行人所必需居住的房屋。为对该法律规定在实务上具有操作性,最高院在2004年11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封规定)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细化:

  1.必需居住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处分。该《查封规定》第6条明确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2.超过必需居住的房屋,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后可以处分。《查封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唯一一套房产被拍卖,被执行人安置法律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必需居住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处分。

该《查封规定》第6条明确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2、超过必需居住的房屋,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后可以处分。

《查封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扩展资料

一、一般而言,只有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有权单方通知拍卖机构中止拍卖: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2)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3)拍卖机构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但不至于导致拍卖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单方撤销拍卖委托,一般应当是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案件当事人对拍卖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

(3)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4)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系对适度执行原则的误解,也是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误读。简单地认定“唯一住房”就是“生活必需”,既不符合适度执行原则的初衷,也易使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规避执行。所以要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住房与“唯一住房”,之间不能划等号。本案中朱某的住房达124平方米,这个面积远超“生活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只能是适度保护,而非毫无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虽作出“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但不能得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结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可以看出,法院并不是毫无限制地保护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3、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