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旧的还能用吗?(国有土地上长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上长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长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长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长春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房屋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计划,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告;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五)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入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八)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九)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房屋拆除。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方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征收补偿资金、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奖励标准等内容; (二)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本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 区长春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事先征得市房屋征收部门同意。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1000户的,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主管部门发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能用吗?
要看那个拆迁项目的公告发布时间,要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没发布前发布公告,拆迁政策 按原旧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还用办理拆迁许可证吗
征收是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做出的决定,最多上报上级政府批准就可以执行了,政府行为用不着许可
房屋拆迁程序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业内称新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业内称老条例,新条例与老条例有几下 几点重大调整和区别:
1、适用范围的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属于规划区域内或规划区域外。而老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都适用这条例,一些城中村在规划区域内而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拆迁时会出现应用法律交叉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时对集体土地性质拆迁户在同一批拆迁中要制定不同的补偿方式。
2、拆迁的法律主体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市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是被征收人,而老条例是拆迁许可证制度,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是拆迁人,房屋产权人是被拆迁人,同时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员。
3、拆迁的目的不同。新条例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变成了政府行为。而老条例只要是城市规划的需要,开发商看中的土地政府发了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拆老百姓的房屋,拆迁中商业气息很浓,开发商有钱就能去拆老百姓的房屋对老百姓的个人房产保护成了空话,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
4、新条例取消了政 府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报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强制搬迁。而老条例规定政府可以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作出《裁决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直接行政强制拆迁。政府在拆迁工作主实际上起着主导作用,因为拆迁许可证是政府发的,土地出让协议是政府签的,政府签订的出让协议中都规定了交地期限,政府违约会赔偿,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可能站中间公平、公正的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往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调动一切行政权利来加快拆迁进度,经常出现侵害被拆迁利益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