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两份合同按后面时间的吗? 交了首付只拿到收据
两人购房,购房合同签字前后顺序有什么区别
没有区别,共同共有产权都是一样的权利。
网签购房买卖合同一式七份中有2份签订日期不同于那5份有影响吗
1、会有影响。首先,合同一般都会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为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合同生效时间就会产生分歧,各抄自都会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合同。
2、例一:若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同时约定买房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2113作日内支付首付款,逾期则需支付违约金。如果按照签订日期在5261前合同买房人逾期支付首付款,而按照签订日期在后的合同买房人并未逾期支付首付款,在此情况下双方就会发生分歧;例二:若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约定出卖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交房,若逾期交房,买受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同时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若按4102照签订日期在前的合同出卖人逾期交房而按照签订日期在后的合同出卖人并1653未逾期交房,同时在此期间房价大跌,买受人本来就不想要这个房子。如此双方就会因此发生纠纷。
房屋购买日期是按照购房合同的日期还是按照房产证日期
购房合同的日期和房产证日期不是一样的。房产证日期为房产证登记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
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
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是以房产证发放时间为准还是以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
不是以购房合同的日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