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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被政府收购怎么补款 公交车补贴政策标准

公交车被政府收购怎么补款公交车补贴政策标准

敬老卡政府是怎么补贴公交公司的?

发放免费老年乘车卡,通常是地方财政向公交公司拨付一定额度的补贴,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公司属于公益性企业,不以追求利润为宗旨.事实上,公交公司的运营,已经享受了政府特许的优惠.比如,在车辆购置和更新方面,可以在税收方面减免一部分;其燃油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并且不随市场油价波动等等.所以,公交公司负担的差额也有回馈社会的意蕴.

我想问问,政府如何收回正在营运的城市公交车,又如何赔偿车主

 依法收回许可经营期限已满客运班线车辆(下称到期车辆)的经营权,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补偿与奖励的标准:

1、补偿: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给予原承包、挂靠经营者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年平均收益3倍加车辆残值确定。单车年平均收益计算公式为:单车年平均收益=〔(车辆座位数×75﹪)×(全程票价×80﹪)×(每日班次×2)×365〕-(全年平均支出成本+车辆折旧)。年平均收益以市公司化改造组测算小组测算数据为基准(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车辆残值以车辆座位数作为参考依据确定:单车座位数14~15座的按1.4万元计算;座位数16~17座的按1.5万元计算;座位数18~19座的按1.6万元计算;座位数23~24座的按1.8万元计算;座位数26~27座的按2万元计算。

2、奖励:对在规定时间退出经营的原承包、挂靠经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公司化改造第一阶段,2009年12月25日12时前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并在2009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车奖励8万元;2009年12月31日12时前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并在2009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车奖励3万元;2009年12月31日后签订车辆退出经营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补偿和奖励的兑现工作。

财政有给公交车有补助吗

有。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种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补助对象是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政府补贴公交补助款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