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未接触过合同之类的,看不懂是属于正常的吗?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
关于“合同的分类”不懂,哪位大师能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解释一下么?如下
1、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你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你是买方,你有付给价款的义务,公司有给你服装的义务,你有获得服装的权利,公司有获得价款的权利。通俗一点就是双方都有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赠与合同中,某甲准备赠与你一本书,某甲负担交付书的义务,而你只享有接受书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2、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你和某甲签订买卖水果的合同,某甲给你水果,你支付价款,是有偿而不是无偿的。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如上所得赠与合同,某甲赠与你书,你不需要支付对价,是无偿获得的。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你与某甲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你和某甲都签字盖章,合同就成立,你们当时并未交付买卖物品也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也就是说上边的案例中某甲只有把书赠与给你了合同才成立。
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少部分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要式合同就是需要一定的书面形式和程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承诺的也算。
5、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名称的
帮看下这个合同 是不是正常?
这个合同有很多问题.
第一就是工作时间有问题,明显超出劳动法规的规定.
第二就是罚款问题,界定很模糊的,是属于"口袋规定",很多行为都可以把你装进去然后罚你款.
第三就是收取押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也是禁止的.
这个公司不正规,进去只有员工倒霉的.
正常的劳动用工合同在本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可以下载.
在没有看清合同情况下签的合同有效吗
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撤销,
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误解,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权利义务的,才可作重大误解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除对上述情况发生误解以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订约目的的实现,则一般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比如对履行地点的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称为重大误解,但是由于对履行地的误解使一方支付的费用过大,此时,履行地点误解应视为重大误解。
关于合同书的问题,知道的答,不懂的别乱蒙!
合同是双同意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