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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m相同的提单号,不同船名 可以发2遍吗?

Vgm相同的提单号,不同船名 可以发2遍吗?

出口的两票货,走的是同一班船,船名航次都一样,但是提单上日期不一样这个要紧吗?

既然是两票货,那么,即便是同一条船提单日期不同,这个没有问题——因为是分别结算。

如果是信用证结算,那么,只要提单日期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即可。

不同收货人,报关一票提单出两份可以吗

不可以。

报关单和提单是一一对应的,出两份提单,就要分两次报关。

VGM申报的重量和报关的重量不一致可以么

可以不一致的,但不管是VGM申报重量还是报关重量误差不能超过总毛重的5%,且最大误差重量不能超过1000KG

海关查验规定是:实际过磅重量超过报关重量 3%以内,可以直接放行。超过3%~5%,改单,然后放行。石材货物,可以超过报关重量1吨~1.5吨。

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将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关于出口集装箱重量查核(VGM)的相关要求的消息,规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单上的托运人向海运承运人且/或码头代表提供集装箱重量,否则集装箱不再允许装载。新规定明确表示:

1、托运人需要负责提供集装箱重量

2、有两种获准的称重方式来断定集装箱重量

3、码头操作者有义务确保有核实重量的集装箱才能登船

扩展资料

国内政策: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其中,发布了《载货集装箱累加计算法重量验证指南》

在这则指南中明确了VGM数据计算方法,

以下是指南全文:

1 总则 

1.1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保障《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2条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有关修正案的实施,为托运人按照公约修正案的要求正确使用累加计算法累加计算验证载货集装箱的重量提供指导。

1.2 依据 

本指南依据《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托运人使用公约修正案确定的累加计算法累加计算验证载货集装箱重量。

1.4 术语和定义 

1.4.1 “托运人”系指在提单或海运单或其他等效多式联运单(如通过“提单”)指定为托运人的法人实体或个人,和/或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人。

1.4.2 “经校对和认证的衡器”系指满足我国相关计量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能够确定载货集装箱的实际毛重或包括包装、货物组件、托盘、衬垫及其他填充与系固材料的实际毛重的平台秤、汽车衡、提升设备或者其他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vgm

提交vgm的责任方与提单的shipper不一致这样有没有问题

没有关系, 我去年9月份出越南的一个单就是这样操作的, 提交VGM的责任方是我们工厂,提单上的SHIPPER 显示的是FORM E 公司的抬头。 最后顺利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