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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等级保护? 等级保护二级

什么是等级保护?等级保护二级

等级保护是什么?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等级保护一共分为五级:

① 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② 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③ 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④ 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⑤ 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流程:

一步:定级;(定级是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

二步:备案;(备案是等级保护的核心)

三步:建设整改;(建设整改是等级保护工作落实的关键)

四步:等级测评;(等级测评是评价安全保护状况的方法)

五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保护能力不断提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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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有什么区别?

等级保护是实施信息安全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是针对非涉密网来说。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分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等级保护在涉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针对涉密网来说。

  等级保护分5个级别:一级(自主保护)、二级(指导保护)、三级(监督保护)、四级(强制保护)、五级(专控保护)。

  分级保护分3个级别: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

  分级保护与等级保护对应关系:秘密级对应三级、机密级对应四级、绝密级对应五级。

  分级保护是由国家保密局发起的,推广带有强制性的。等级保护是公安部门发起的,执行力相对分保要弱一点。

  等级保护的主管部门:

  1. 公安机关:等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2.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和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3. 国信办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部门间的协调,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

  分级保护的主管部门:

  1. 国家保密局及地方各级保密局:监督,检查,指导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部门):主管和指导

  3. 建设使用单位:具体实施

什么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什么是等保?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简称等保。

在我国等保分为五个等级,一贯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为何要做等保: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条例中规定: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哪些行业需要做等保测评:

政府机关:各大部委、各省级政府机关、各地市级政府机关、各事业单位等;

金融行业:金融监管机构、各大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

电信行业:各大电信运营商、各省电信公司、各地市电信公司、各类电信服务商等;

能源行业:电力公司、石油公司、烟草公司;

企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央企、上市公司等;

其它有信息系统定级需求的行业与单位。

等级保护测评到底是做什么的?

等级保护测评一般是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即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测评工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扩展资料:

信息安全基本原则:

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

重点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同步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动态调整原则:要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调整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重新实施安全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中国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