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必主义是什么意思?(“沙文主义”是什么意思 ?)
“沙文主义”是什么意思 ?
简单说就是怀有民族优越感,损人利己,唯我独尊,违背平等原则
沙文主义是什么?
沙文主义有很多种意思,比如:大国沙文主义,民族沙文主义,男性沙文主义等等
我并不知道楼主要的是那种沙文主义的意思,所以我就为楼主解释上面几个比较常见的沙文主义,以下:
大国沙文主义:也叫做大国主义,典型的代表就现在的老美还有以前的苏联和好久之前的中国。即对其他比自己弱小的国家采取不平等的态度,干涉他国内政,要求其他国家为本国的利益服务,也就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其他国家的国家行为和政策里面。
民族沙文主义:很好解释,现在的很多中国人都这样,像这样的中国人我们管之叫“粪青”。盲目的爱国或热爱本民族。爱到什么程度?爱到了认为自己的民族就是最优秀的,不容诋毁的,歧视甚至是仇视其他民族。
男性沙文主义或者女性沙文主义:男性沙文主义很好理解,那些在生活中不理会妻子和儿女感受的丈夫,甚至是打孩子和妻子的丈夫。女性沙文主义,咳咳,强势的女人,强势到不考虑丈夫的感受。
楼主可能察觉出来,沙文主义都是有一种强权色彩,不尊重其他人或国家,大致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布尔什维主义是什么意思?
布尔什维主义 Bolshevism就是俄国Bolsheviki所抱的主义。这个主义,是怎样的主义?很难用一句话解释明白。寻他的语源,却是“多数”的意思,郭冷苔(Collontay)是那党中的女杰,曾遇见过一位英国新闻记者,问她Bolsheviki是何意义?女杰答言:“问Bolsheviki是何意义,实在没用;因为但看们所做的事,便知这字的意思。”据这位女杰的解释,“Bolsheviki的意思只是指他们所做的事。”但从这位女杰自称她在西欧是RevolutionarySocial-ist在东欧是Bolshevika的话,和Bolsheviki所做的事看起来,他们的主义,就是革命的社会主义;他们的党,就是革命的社会党;他们是奉德国社会主义经济学家马克思(Marx)为宗主的;他们的目的,在把现在为社会主义的障碍的国家界限打破,把资本家独占利益的生产制度打破。此次战争的真因,原来也是为把国家界限打破而起的。因为资本主义所扩张的生产力,非现在国家的界限内所能包容;因为国家的界限内范围太狭,不足供他的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大家才要靠着战争,打破这种界限;要想合全球水陆各地成一经济组织,使各部分互相联结。关于打破国家界限这一点,社会党人也与他们意见相同。但是资本家的政府企望此事,为使他们国内的中级社会获得利益,依靠战胜国资本家一阶级的世界经济发展,不依靠全世界合于人道的生产者合理的组织的协力互助。这种战胜国,将因此次战争,由一个强国的地位进而为世界大帝国。Bolsheviki看破这一点,所以大声疾呼,宣告;此次战争,是Czar的战争,是Kaiser的战争,是Kings的战争,是Emperors的战争,是资本家政府的战争,不是他们的战争。他们的战争,是阶级战争,是合全世界无产庶民对于世界资本家的战争。战争固为他们所反对,但是他们也不恐怕战争。他们主张一切男女都应该工作,工作的男女都应该组入一个联合。每个联合都应该有中央统治会议。这等会议,应该组织世界所有的政府。没有康格雷,没有巴力门,没有大总统,没有总理,没有内阁,没有立法部,没有统治者,但有劳工联合的会议,什么事都归他们决定。一切产业都归在那产业里作工的人所有,此外不许更有所有权。他们将要联合世界的无产庶民,拿他们最大最强的抵抗力,创造一自由乡土,先造欧洲联邦民主国,做世界联邦的基础。这是Bolsheviki的主义。这是二十世纪世界革命的新信条.
推定主义和拟制主义是什么意思?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径直根据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因为这种推定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可见,推定反映的是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推定的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依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是反证,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证据意义上的推定,与假定、法律拟制、举证责任倒置等概念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
1.推定与假定。在现代汉语中,假定有姑且认定、假设之意。它是对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猜测的一种思维形式。假定是主观任意的产物,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的假设,属于思维的范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推定是法律允许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就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定必须由反证证明其伪,假定必须以证据证明其真。可见,推定与假定之间有质的区别。
2.推定与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根据实际需要,把某种事实甲看作另一种事实乙,使其与乙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反证来否定,因而不涉及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的问题。立法者往往用“视为”一语,来表达法律拟制。如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民事诉讼法》第155条)。
法律拟制与推定在形式上极为相似,都涉及到甲、乙两个事实,并且只要甲事实的存在得到证明,法律就使它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推定与法律拟制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法律拟制纯粹是一种立法技巧,是立法者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用语重复、冗长而采用的一种文字表述方式,它并非由一事实的存在推论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则不同,它通常包含着推论,是从前提事实推论出推定事实。
(2)能否用反证推翻不同。法律拟制的目的是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甲事实的存在得到证明后,自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再提出证据来推翻乙事实。推定则不同,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只有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事实才会被认定。
(3)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同。在法律拟制中,尽管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是后一事实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发生争议且需要证明的始终是前一项事实,而不允许对后一项事实进行争议,所以不发生将后一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的问题。
因此,法律拟制不影口向举证责任的分担。在推定中,需要证明的主要是后一项事实,即推定事实。由于推定的作用,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前提事实后,法律便假定推定事实存在,这样,就把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可见;推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之一,在于它有转移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的作用。
3.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推定可以表现为诉讼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从形式上看,前者为证明责任的实体分配,为实体法所规范;后者是证明责任的程序分配,为诉讼法所规范,并且在出现时间上后者在先。从实质上看,推定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之处主要在于实体法上的推定往往是可以推翻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就可加以驳倒;举证责任倒置系一种程序法上的技巧,它大大改变了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并且使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发生逆转。正如塞西尔·特纳所指出的, “推定虽然在形式上与证据法相联系,但实际上却是用程序法语言表示出来的实体法规则。”
(一)法律推定
推定有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之分。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具体是指,当某法律规定
(A)的要件事实(甲)有待证明时,立法者为避免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发生,乃明文规定只须就较易证明的其他事实(乙)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即甲事实不存在),则认为甲事实因其他法律规范
(B)的规定而获得证明。法律推定的本质在于,通过证明前提事实的存在,来使某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之一(推定事实)也获得证明。
以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法律推定可分为直接推定和推论推定:
(1)推论推定。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大陆法系学者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上推定”。这种推定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中,如失踪达一定期限的人被推定为死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等。适用这种推定,可以减轻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且可以将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
(2)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直接推定。其典型例证是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和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直接推定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法院在适用该推定时不要求因推定而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任何事实,它的作用仅在于确定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因此,直接推定在本质上并非根据一事实与另一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的结论,而是以推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确定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的实体法规范。
适用法律推定必须遵循两项要求。
首先,要确认前提事实。法律推定是根据前提事实作出的推断,不需要作为证明对象予以证明。但是,作为推断根据的前提事实,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法院审判上知悉的事实可由法院迳行认定外,都应由主张存在该事实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如果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前提事实,推定法则就无法适用。前提事实一旦得到证明,法院就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存在推定事实的假定。所以,推定法则仅免除了于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没有免除他对前提事实的举证责任。对于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法院可责令其提供证据,否则,不能认定前提事实,也就不能确认推定事实存在。
可见,法律推定(推论推定)实际上是通过变更证明的主题,用对前提事实的证明替代对推定事实的证明,使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前提事实的证明较容易地完成对本来相当困难的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大大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存在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其次,适用法律推定须以无反证推翻为条件。法律推定的事实,必须是能够以相反证据推翻的事实。不能以反证推翻的推定,非为法律推定。当推定事实因前提事实的确认而被假定存在后,否认推定事实的一方要推翻该推定事实,就必须对不存在推定事实负举证责任。例如,依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一方当事人要否定这一推定事实,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于该子女出生前,已分居两年,且无往来,从而使推定事实是否存在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就不能再适用推定法则认定该子女为婚生(参见昂高人民法院1956年9月《关于徐X X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反证可以推翻推定事实,但反证必须充分、足够,其具体标准是能够使推定事实存在与否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当相反证据不足以否定推定事实时,法院应依法认定推定事实;当反证足以推翻推定事实时,就不能适用推定。
当然,对法律推定的反驳并不限于针对推定事实提出反证,为阻碍法院适用有利于对方的推定,当事人一方还可就前提事实提出争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前提事实不存在。只要当事人提出反证使前提事实的存否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就能有效地排除适用法律推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