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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受工伤的工人最后赔了一大笔钱但是身体残疾了有用吗?我到底在想活着到底为了什么?(在单位出的工伤有残疾证有用吗)

那些受工伤的工人最后赔了一大笔钱但是身体残疾了有用吗?我到底在想活着到底为了什么?(在单位出的工伤有残疾证有用吗)

在单位出的工伤有残疾证有用吗

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人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排除残疾证的伤残,按工伤造成的伤残评定伤残等级,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受到工伤后,治疗后,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工地因要赔多少钱

各地的标准不太一样。

可参照一下广东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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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员工受工伤(手残),却在此后一年内继续上班拿工资,现与公司有些不愉快,做了鉴定要求赔偿,这是否合理

1、工伤补偿是不论事故责任的,即使是自己的过错和责任,该做鉴定还是要做,该给的补偿还是要给的。

2、员工有偷拿公司财物的行为,可以按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严重的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3、怀疑受伤的动机没有意义,如果有证据她是故意自残的,连工伤也不能算。不过谁会故意自残来领那一点钱啊?

补充回答:

一般所说的工伤赔偿主要是指两块,一块是工伤的医疗等费用,如果是伤者出的应该赔给伤者,如果是公司出的已经赔了。 一块是如果该受伤达到残疾等级,要按照该残疾等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但是工伤赔偿后也不能随意解除工人的劳动合同,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单位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并按该岗位的工作及其表现领取报酬,这当然不是指可以吃闲饭了。

具体请参看《工伤保险法》

本事残疾受工伤更加残疾怎么办没什么劳动力工资低赔不了多少钱 不知道以后怎么生活

按劳动法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的,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市规定。

  对于非因工残疾的劳动者离职,与普通职工无异,没有特别的补偿或赔偿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除了企业赔付,还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企业购买的。记住一年的期限这个很重要过了就失去申请资格了,兄台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