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员分流”?(单位人员分流是什么意思?)
单位人员分流是什么意思?
下岗就下岗了,还要人流,就是好听点的名字罢了,
以前是在单位里的办公室上班的,现在分流到社区街道摆地摊卖报纸,就是这个意思,都是十年前的专用名词了,现代不太流行。
员工分流之后与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要看是哪一种分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原单位是否给员工开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什么是人员分流
人员分流,这是一个单位,企业人员在原岗位剥离出去一部分,从新安排工作或下岗,转岗等的用语。企业、机关、机构臃肿造成的浪费是巨大的。有的单位本来两个人就能干的事三个人干,甚至五个人干。因此,建设节约型机关,必须盘活人才资源,让每个机关干部尽其力、尽其才,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创造出最大的价值。
人员分流的作用
分流机关闲置人员,让机关干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不仅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改善机关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为单位节约了人才、节省了开支,更为社会创造了社会价值。因此,人员分流不仅解决了人力资源浪费问题,而且本身也是一种节约。
当然,人员不可盲目地分流。在人员分流过程中,要本着“无情分流、有情操作”的原则,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维护大局,支持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要不断拓宽渠道,努力使分流人员各得其所,人尽其才;各企事业单位应按政策标准积极接纳分流人员,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创造条件。
另外,人员分流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规定的编制员额、职数及比例配备人员,坚决执行政策标准,不准搞“特殊政策”,切实把人员定岗分流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结合起来,平稳地分流人员,真正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
员工分流的注意事项
1、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面对分流这个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宣传新矿或新型产业的发展前景。员工会团可以编排一些文艺节目进行演出,团委可以通过开展团员青年座谈会、演讲赛、青年职业导航等活动,教育青年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营造良好的分流氛围,引导职工服从分流,积极踊跃地参与分流。
2、分析形势,正确引导
对于分流这个敏感话题,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心平气和地做职工的思想工作,让职工明白为什么进行分流,认清每个企业必须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使大家认识到分流是大势所趋,只有分流,企业才能走出困境,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同时要引导职工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意识。领导班子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将企业的形势耐心细致地给大家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让职工理解矿领导的良苦用心,作出积极、正确的选择。
3、找准心结,对症下药
分流是一项具体到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一定要将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稳做好,才能收到成效。对症下药,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待遇问题。
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有职工认为,目前自己的待遇还可以,到新单位后收入如何,谁也不知道,所以对此有些担心。企业虽然不能给职工任何承诺,但是可以帮助职工进行正确的分析,让职工明白到有发展的地方去工作,收入一定不会比现在差,从而解除了职工的心理顾虑。
二是岗位问题。
有职工认为,自己现在从事的是技术工作,到新单位后不知道会被分配到什么岗位。对此,企业可以明确地告诉职工,有一技之长的人,在哪里都不会失去技术岗位,而且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有~技之长的人满怀信心地奔赴新的岗位。
三是照顾老人、子女的问题。
大多数职工认为,原来的工作岗位离家较近,在工作生活之余可以照顾家里的孩子、老人,可一旦分流去了其他单位,就无法照顾家里的孩子、老人了。对此,企业可以按照夫妻同在矿上工作的双职工只分流一个的原则进行分流,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使被分流的职工能够轻松上岗,留下来的职工能够安心工作。
四是工作环境问题。
也有职工担心分流后的工作环境问题。对此,企业可以组织大家重温企业的发展史,前辈们艰苦奋斗、拼搏进取、勤奋工作的结果,引导职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而失去良好的发展机遇。相对于老矿来说,新单位存在更多的机遇,自我发展提升快,顺应企业分流的需要,也是抓住了个人发展的机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4、人性化分流让职工心服口服
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生活,必然会对这里的一草一木产生感情,突然要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情感上一时难以接受,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资源所剩不多的老矿,在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并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为保障企业正常有序、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进行人员分流。在人员分流的过程中,可遵循以下原则,使职工心服口服。
一是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分流的原则。
大中专毕业生思想活跃,文化层次高,接受新事物快,而且需要一个能够锻炼自己的平台。分流到新单位,不仅发展机会多,展示自己的平台也多,空间更大,是他们最好的选择。
二是对经验丰富、身体素质好的同志进行分流的原则。
由于这些人经验丰富,身体素质好,对未来信心十足,分流对他们来讲就是一次潜在的机会,因此他们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分流。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1.分流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符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02]5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免收。
3.分流人员到贫困地区新办的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能源开发等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4.专为安置分流人员而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含60%)的,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上(含30%),不足60%的,前三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10%以上(含10%),不足30%的,第一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由分流人员组建的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组建的高科技企业,可享受《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给予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政策待遇。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下岗有何政策?
其实不同地区,他们的政策是有些不同的。你查一下你们当地政府的网站看一下。
下面是河北省政策,可参考一下:
做好乡镇人员定岗和分流安置工作
1、清退非正式人员。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正式人员,即各类临时聘用、借调人员,一律清退。
2、坚持和规范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先竞岗,后分流”,严禁搞“暗箱操作”。乡镇机关人员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要严格按编制定编定岗,要做到“定编到人、定岗到人、分流到人”。定岗人员和分流人员都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备相关手续,县对各乡镇确定的定编定岗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人员统发工资和人员编制台账。分流人员必须离岗,不能与在职人员混岗,更不能轮流上岗,严禁搞编制混用和轮岗分流。
3、明确人员分流的有关配套政策。乡镇分流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⑴符合条件的参加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目前,可自愿报名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乡镇机关考录国家公务员选拔性考试。⑵分流人员中对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丧失工作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截止2005年12月31日,男满55周岁以上、女满50周岁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工作年限计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按退休人员对待。⑶乡镇机关分流人员未安置的发放基本生活费。⑷分流人员离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5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分流人员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⑸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⑹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⑺乡镇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政策,其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原工资就近就高套相应的工资档次;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同意,可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以后被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⑻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⑼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渠道负责发放。
2.辞职离岗的。办理减编离岗手续后,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两种方法:
⑴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凡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就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三)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未就业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再就业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分流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执行。
(六)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七)到农村任职。鼓励熟悉农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员经组织推荐,本人自愿,村里同意,办理离岗手续后可到农村任职。乡镇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各县市区自定。
(八)凡符合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后缺编的事业单位选拔考试,择优上岗。未上岗人员予以分流,同时享受有关分流政策。
(九)内退、编外离岗人员,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享受当时的政策。
(十)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流人员,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并报焦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