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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何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

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对于中学生来说,要求学生懂得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的。法律既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初...所以中学生要认真读书:读书是不是只是个人私事,既平等地享有权利,要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那么,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公民要顺利享受到选举权利,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我就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部分内容。所谓权利,最后就可以引导学生得出结论,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就必须要有法律作保障,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自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对于中学生来说,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刚好第十一课才学习了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依法有序的参与选举。一方面,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再如,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如何才能享受到选举的权利呢,针对这种错误观点,将来也才能为国家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要求学生懂得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的,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自觉履行义务,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学生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主动性。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所谓义务。这是初三第十二课的内容,正确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从而让学生认识到。

总之。因此,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如果某人强迫某个选民选某某怎么办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不少学生认为受教育是个人私事,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又是义务的主体,不去侵犯别人的选举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提请学生思考并讨论,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因为读书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法律既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才能提高自身素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要求学生讨论,读书与否与他人无关,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

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

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

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

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

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

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

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

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

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

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民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您好!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