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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 失地农民补偿每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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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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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保补贴办法

【2004.04.14 08:46】 来源:   作者:成都晚报

  记者昨日获悉,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参保缴费比例等作出了具体说明.

  ●适用范围:

  1、我市行政区范围内,2004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登记的人员;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人员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月1日后才获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实施;

  3、200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完成人员安置,只是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的,按《办法》实施;

  4、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办法》办理.

  ●适用对象: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

  2、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3、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4、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

  6、《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施行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但由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人员.

  ●参保缴费:

  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户籍登记的人员,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按不同年龄段分为以下五类,征地部门为第一、二、三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一类: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缴纳;本市其他区(市)县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个月缴纳.(注:2004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为每人每月300元)

  医疗保险费: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年缴纳;本市其他区(市)县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年缴纳.

  第二类: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15年.

  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年.

  第三类: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10年.

  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5年.

  第四类:男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和女年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

  第五类:不满18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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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失地保险补偿说明

1、保障形式和标准

我们把保障对象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分为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两大类,其中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为征地养老人员,直接进入养老。

缴费标准分别设定两个档次,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一档以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的17%(2004年为132.6元)为缴费标准,二档以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3%(2004年为101.4元)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别按照享受保险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04年为260元)和16%(2004年为208元)的比例计发;征地养老也设两个档次,2004年的标准,一档为每月260元,二档为每月210元,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征地养老当年缴费水平与领取水平相同。

对于16周岁以下人员和已与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规定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0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