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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监护人 精神残疾人的财产

精神残疾人监护人精神残疾人的财产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权利

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有权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更多是一种职责。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有权处置精神残疾人的财产吗?

可以,但是前提是不损害他的利益。

关于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权利?

精神病患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均以法定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如有争议,可鉴定。为怕患者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限制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人身自由,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