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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08年丧葬费和抚恤金一共多少钱? 山西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山西省2008年丧葬费和抚恤金一共多少钱?山西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山西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有些给多少钱的工资?

丧葬费,抚恤金,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全国统一的政策。

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根据《山西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计算山西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工伤类案件除外)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65.0元(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23130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0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65.7元(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73314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8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525元(丧葬费计算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10762.5元)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晋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

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九日

长治市关于200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的标准?

二008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 恤 金 标 准

原在职残疾军人

原在乡残疾军人

原在乡孤老残疾军人

一级

因战

14560

26472

34416

因公

14040

25716

33432

因病

13570

24708

32124

二级

因战

13100

23952

31140

因公

12480

23196

30156

因病

11960

22188

28848

三级

因战

11650

21432

27864

因公

10920

20676

26880

因病

10140

19668

25572

四级

因战

9470

18912

24588

因公

8580

17652

22944

因病

7800

16392

21312

五级

因战

7280

15624

20328

因公

6550

14124

18360

因病

5930

12612

16392

六级

因战

5820

11856

15408

因公

5460

11100

14424

因病

4680

10092

13116

七级

因战

4350

9336

12132

因公

3880

8316

10812

八级

因战

2880

7560

9840

因公

2480

6804

8856

九级

因战

2180

6300

8196

因公

1870

5796

7536

十级

因战

1460

5292

6888

因公

1250

5040

6552

注:1、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参照此标准执行。

2、六城区及栖霞区、雨花台区按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