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问题请看描述!谢谢 孩子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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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无辜的,既然你生了他就应该尽到做母亲的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要求。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遗弃罪
,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关于抚养费问题!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离婚协议规定“女方探视期间免交抚养费”,请问女方在男方居住期间是否算“探视”?是否应该交抚养费? ”
探视期间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你的这个问题,需要看双方协议对于“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的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在探望期间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如果女方在男方居住期间不属于约定的探望权行使的时间约定,应当不视为在此期间行驶探望权。
2、“孩子的独生子女非被女方领走,该费是否应该归孩子所有? ”
关于独生子女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独生子女费,属于国家对于符合规定的父母的奖励措施。是发放费父母双方的。
女方有权取得自己的部分。
3、“眼下孩子要中考了,成绩不是很理想,想把孩子的户口搬到外地去,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男方实在无力支付,是否可以起诉女方共同承担?”
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户口迁移是不需要多少费用的。当然,是合法迁移。
如果是非法的,花再多的费用,也无权要求女方承担。
4、“离婚协议规定“女方全部收入的25%做为抚养费”,是否包括工资和奖金(女方为工薪阶层)?工资是应发工资还是交过全部保险后的工资为基数?”
全部收入应当包括工资和奖金。
工资应当按照其取得的数额计算。
5、“是否可以申请抚养费每月从单位执行? ”
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当按照协议执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诉。
6、“离婚协议规定女方缴纳抚养费的期限是“到孩子参加工作”,法律对缴纳抚养费的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 ”
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相关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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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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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离婚后,包括子女生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离婚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教育费。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对方始终反对的,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
满意请采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 女 抚 养 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抚养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