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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不是故意的将我打死,我是不会记恨他的?

如果一个人不是故意的将我打死,我是不会记恨他的?

请问如果别人先动手打我我把他打死了我是不是要付法律责任会不会坐牢?

虽说是正当防卫,但是也要负责任的,只不过小点。。。

假如,有一个人故意挑衅我,我忍无可忍把他打伤了,我会那些惩罚

假如有一个人故意挑衅我,我忍无可忍,把他打伤了,我会受到哪些惩罚呢?别人再怎么故意挑衅你,人还是要忍。俗话说得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把人打伤了,如果是构成轻微伤以上的话,那么你就会蹲局子了,打人致轻伤1~3年。打人致重伤3~7年。自然死亡者,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别人挑衅你,你一动手就挑衅法律了。

是不是别人威胁我生命安全的时候,我将对方打死不算犯法?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刑法》第17条、第20条之规定,如果别人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别人虽然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但不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将他人打死,而你又已经满了16岁,那你就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别人欺负你。又打你。如果你一失手把他打伤或打死了,那麽要负责任吗?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有限度限制,否则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