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悥和执琸还能起啥?(我执与法执分别叫什么,又可以分为什么,它们分别在什么时候彻底断除掉)
我执与法执分别叫什么,又可以分为什么,它们分别在什么时候彻底断除掉
简单、通俗的讲:
1、虚妄的认为,有一个不变的自我的,就叫我执。
错误的认为,有一个永恒的规律或方法,适用于所有事物,叫做法执。
2、切实的认识到,所谓的自我,其实只是因缘暂时和合,产生的假象,当处发生,随处消亡,恒转如瀑流,就得到了破除我执的理论条件。
充分认识到,真理是相对的,就有了破除法执的理论条件。
3、但理论只是理论,与实际不同。所以,有了理解,是绝对不够的,还要真正的在实践中锤炼和掌握,这叫做“修行”。
4、修行中,由量变转化成质变,但因不同的量变,会引起不同的质变,叫做”证果“,所谓: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该差别就是:阿罗汉、声闻、独觉、菩萨、佛。
5、断除”我执 “,未断除”法执“,证”阿罗汉“。
断除”法执“,留少许”我执“,用以回返红尘,普度众生,证”菩萨“。
超越”我、法“二执,福慧双修圆满,证 “无上正等正觉”,叫做“佛”。
执和执恢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执”在卷宗术语中是说,法院在审判结束后,给某一方下达决定,需要对方立刻执行的就在卷宗上写“执”。是在判决结束后立刻生效。而“执恢”是指此判决生效,某方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但是却因为其他原因暂停执行。后因此事情结束或者解决,恢复执行,就是“执恢”。
简而言之就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中断,但是判决结果不变,恢复执行就是“执恢”
二、对象不同
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被称为“执恢”。比如说,甲方向乙方赔偿20万元,但是因为甲方经济能力,只能赔付10万元。甲方这个被执行人后来又能力偿还剩下的赔偿时,由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这里的“执恢”就是指被执行人,执行之前法院的判决,对象是被执行人。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一、案件类型为执行实施类案件中的首次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
二、案件类型为执行实施类案件中的恢复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
三、案件类型为执行实施类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
四、案件类型为执行审查类案件中的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
五、案件类型为执行审查类案件中的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
六、案件类型为执行审查类案件中的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
七、案件类型为其他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他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我执与法执是什么意思?何为执?五蕴是哪些?何又为蕴?
我执,就是执着与肉体的我,相信自己眼、耳、鼻、舌、身给你的信息和自身的判断。岂不知那是识心的分别、执着,一切为假象。法执,就是修行一段时间后,对于佛法的执着,认为有一个法可以得到。把佛法固定在一个相上,从而迷失自性。执,就是执着,紧紧抓住不放,就与佛法的圆融相违。五蕴是色、受、想、行、识,他们都与我执有关,一切烦恼和痛苦来源于此。蕴,可以理解成“集合”。
搞不懂我执和法执的区别啊!!!
我执,就是执着认为有个“我”。
法执,有的修行人听闻佛法后,知道自己只是五蕴四大的和合,“我”其实是不存在的,但是组成“我”的这些四大五蕴应该是实有的吧(如果这些也是不存在的,那又怎么组成这个身体呢),所以仍然执着在“法”上。
阿罗汉我法二执都断了,如果法执不断,是不可能证圣果的。
我执、法执任断一边,另一边就跟着断了。我执断了,“我”都没有,就不可能再执着外面的“法”了。法执断了,“法”都没有,那里还有“我”(我是由法组成的嘛)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