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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朋友同事一年半职务便利私吞公司60万,我如何自处?(职务侵占六十万元咋判决)

发现朋友同事一年半职务便利私吞公司60万,我如何自处?(职务侵占六十万元咋判决)

职务侵占六十万元咋判决

职务侵占罪60万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对该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含“利用劳务上的便利”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持肯定的观点。

  第一,从“职务”的本来含义分析。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刑法理论对“职务”的解释是非常宽泛的。凡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都视同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的,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但1997年刑法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从贪污罪中分离出去,单独设立了职务侵占罪。如果仍然将“职务”解释为“公务”就有所偏颇了。《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所担任的工作”,《新华词典》解释为“规定担任的工作”。履行一定的职权,从事一定的劳务,都是一种工作。因此,无论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就职务侵占罪而言,无论利用职权便利还是利用劳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其侵犯的客体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无区别,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应是刑法修订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应有之义。

  第二,从职务侵占罪罪状表述分析。刑法对构成该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的范围予以细致、明确的规定,为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提供了法律依据。纵观我国刑法,凡是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无不同时对其主体予以规定。在具体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应当根据刑法对该罪规定的主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将其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劳务上的便利。再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将其主体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董事、经理作为公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使的是决策、管理等职权,而非从事看管、运输等劳务活动,这意味着该罪的实施是董事、经理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

  而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仅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未规定仅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经理等,那么就应当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职工,即同时包括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由此该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应认为包括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

  第三,如果持否定的观点,将出现刑罚明显失衡,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1)职务侵占罪是在贪污罪主体一度被扩大化的特殊社会背景下,从中剥离出来而单独成罪的。贪污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因而规定了较轻的刑罚。以单位的劳务人员采取秘密窃取方式获取本单位财产为例,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如将“利用劳务上的便利”排除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外,就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则其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与贪污罪持平,且其被判处死刑的量刑起点数额还低于贪污罪(盗窃罪处死刑要求的“数额特别巨大”是3万元至10万元,而贪污罪是10万元以上)。

  (2)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利用职权秘密窃取单位财物的,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以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述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劳务便利窃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不视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则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而盗窃罪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刑点,且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在本单位为金融机构时还可为死刑。

员工离职,发现私吞公司财产,怎么办

公司员工私吞公款十多万,属于刑事案件,涉嫌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因此,公司员工私吞公款十多万,属于刑事案件,涉嫌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钱财60万,会判几年,有判缓刑的可能吗(在公司上班)

巨额了,三年以上几乎没有缓刑,要是钱财还用于违法行为的,加重刑罚五年都有。

私吞公司钱财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侵占6-8万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 3-5。

如果是国有公司,可能涉嫌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6万元,属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