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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是如何达到赡养亲人的条件的 月收入5000赡养费多少

赡养人是如何达到赡养亲人的条件的月收入5000赡养费多少

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子女如何赡养

我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民法典》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如何赡养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如何赡养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

四、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五、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六、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法律是怎么规定赡养义务的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赡养费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法律援助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资料:baike.baidu/link?url=R8yl1S_gsitFumhqAE2gWQXq2uwtsNL9bHsDqJCq-aCYQzBRbpOQYR5X9iGHlrxmS5ukZ7ml0HovhJLp7IY33_

孝顺的标准是什么?

孝顺的含义有很多,从经济到精神都有。但现代孝顺并不等于就是买些东西,吃顿饭之类,更需要的是发自内心对父母的关爱。也许只是帮老人梳梳头,或许只是捏捏父母的肩,甚至只是一声问候,但这份心意会让父母和子女都共同感动,有心便好。

现在的老人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赡养。生活条件好了,经济不愁了,以前看到子女拿点钱带点东西回来总觉得开心的感觉也不复存在。宁可只是看看孩子有没有胖了瘦了,心甘情愿为他做顿饭,这些都会让老人们获得一种经济上无法获得的愉悦,来自心理的这种感受会更持久,也更真实。

以前并没有意识到父母对子女的需要,直到今年我的儿子去读了寄宿制中学,我的心里一下子失落了许多,我才明白父母对于我一定也有这样的失落。我们总是沉浸在“忙、忙、忙”的生活中,却不知道生命的真正意义在哪里。我们需要的不是再多的金钱、再多的世人认可,其实仅仅只是家人的那一个会心微笑而已。当把父母摆到和孩子一样的位子上时,来自父母的会心微笑也会给你带来愉悦。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提高,随着社会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也不再为经济状况烦恼,因此赡养方式无疑要发生变化。现代社会的竞争非常激烈,常会提到时间、竞争、选择这些生活模式,这将会影响到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其实现代中国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已经有所变化,不再完全受传统束缚,尤其在49年后妇女走出家庭、家庭革命等以后。

在商品社会中,这种关系的变化显得更为剧烈,这就要求我们调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当基本的物质需求都能够满足的时候,人们的追求也就更多了,精神上的需求就出现了,这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

现代社会的标志是理性化,不论是社会安排还是人际交往,利益最大化成为理性选择,而亲情做不到理性化。即使你说,可以把父母放到养老院,有人照顾起居饮食,还有医疗上的保障,但人是一种感情动物,这种理性的安排中仍然会有感性成分出现。

怎样才算孝顺,这是一个现代人需要面对的问题。现在已经无法完全按照家庭提供的养老功能来赡养父母,应该更换一种新方式,既体现理性的一面,让生活有人照顾;同时又顾及亲情。

我们应该思考一下,近几十年的教育中有一些问题。并不是要提倡传统的“孝道”,但确实应该让人知道除了经济追求,人还有精神追求,这并不是你可以忽视掉的。在现代教育和社会化过程中缺少了一些道德、伦理的教育,缺乏了这样的观念,就会让人以太忙了而推脱尽孝的责任,而实际上恰恰是忽视了人生中有意义的部分。

很多西方人并不那么讲究“孝道”,但并不是不讲究亲情,而他们比我们活得更自在。现代的中国人太匆忙了,缺少了含饴弄孙、舔犊之情等天伦之乐,而恰恰是这些最简单的却是最重要的,而我们往往把人最基本最平凡的享受给忽视掉了。我们应该反思一下该怎么活,活得更有意义。了解了这些最平凡却最重要的感受,所谓两代之间的矛盾也不再成其为矛盾。

对老年人的赡养不再是衣食无忧,而是强调精神需求。比如黄昏恋,很多子女反对,其实老人对生理上的需求已经很少了,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依靠。所以给父母一种精神上的依靠,也是一种赡养的方式、一种孝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