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成年子女如何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 婚姻法子女抚养费
父母离婚,成年子女有无方法可以争取抚养费?
1、可以争取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2001年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此,你虽已成年,但尚在校读书,无独立生活能力,所以你父母仍有法定抚养义务。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要你能出示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就能够帮你母亲赢得除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外的一笔赔偿金。建议你最好让你母亲去法院起诉离婚,这样才能保障这笔财产。
3、你弟弟尚未成年,需要法定监护人,建议让他选择你母亲,可以多得抚养费。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相仿的法律行为。这也包括选择跟随父亲还是母亲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离婚协议书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5、离婚协议书样本如下: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协议人:张 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王 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民事起诉状范本如下:
原告王某,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某某单位职工,现住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 电话:
被告张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职员,现住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期,被告对原告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粗暴、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开始显现。婚后不到半年,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的工具,多次造成原告身体软组织挫伤、骨折(见医院治疗证明),原告伤心之极,本想与被告离婚,但拟起诉时才知身怀有孕。原告想有了孩子被告会回心转意,对原告态度转变。不料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励,竟然对怀孕的原告打骂更甚,在孩子怀孕八个月时差点造成孩子流产,多亏就医及时才保住了孩子。
孩子出生后,被告不是反思悔改、一心为家,反而经常夜宿在外,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2001年底还因赌博、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使得原告伤心之极。
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软弱可欺,特别是上个月十五号由于赌博输钱对原告劝阻,被告大怒,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还用橙子砸原告的背部,造成原告轻伤。
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原告早已习惯已泪洗面,容忍被告,对被告一让再让,希望被告能好好过日子,但无数次的希望无数次的像肥皂泡一样破灭,现在原告的心早已死,本想寻短见结束这一切,却又舍不得丢下还嗷嗷待哺的孩子。现在原告已被被告打清醒,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寻找久违的幸福感觉,寻找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所期待的温馨家庭。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李某某
2002年月12月12日
最新婚姻法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有哪些
1、抚养费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于抚养费的内容(通常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3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但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情况下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
新婚姻法对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5、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扩展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条文
1、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5、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 婚前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431346338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7、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0、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6、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7、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9、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18岁以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新婚姻法怎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