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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改房怎么分 离婚能保住两套房改房吗

离婚后房改房怎么分离婚能保住两套房改房吗

离婚后房改房如何分割

“房改房”的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而是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因此,在分割“房改房”时,应该考虑夫妻双方婚前工龄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平均分割。

  离婚后房改房分割,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尽量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具体分割方式,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即: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改房的产权归谁

  房改房最开始是属于单位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票子。后来参加房改个人出钱购买产权发给产权证,所以房改房也属于个人产权。而且完全可以交易,跟商品房个人产权是一个性质。

  1、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2、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4、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两种产权类型下,房屋所占土地一般还都是划拨土地,即实际上职工个人在从单位购房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

律师答疑: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我结婚已有5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近期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我丈夫单位在我们结婚前,根据我们的结婚申请分配的住房。该房在1998年,由我丈夫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出售给我们,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子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如能按共同财产分割,会是什么情况?王女士 王女士,您好: 根据您的来信介绍的情况,如果离婚,现在居住的房子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您来信所说的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作出的规定。由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只办在一人名下。而实际上,住房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在计算购房优惠条件时,也是按夫妻双方的条件考虑,按双方的工龄总和计算优惠幅度。因此,在确定房改房的所有权人时,并不能仅仅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具名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综合地作出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您的这种情况,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会有问题的。 由于房改房兼有不宜分割使用和价值难以确定这两种特殊性,因此,在离婚分割房产时,情况较为复杂,具体分割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如果房屋具备一定的隔离功能,离婚双方又没有其他可居住的住房,可以协商或由法院确定双方各自的住房份额(面积)及因居住而发生费用的承担方式,离婚双方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二、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如果有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将住房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优先照顾女方。 没有分得住房的一方确无其他住房,要求暂时居住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视情况同意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当住房分给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时,要考虑房改房的特殊性,既不能按购房时的购房价计算补偿额,也不能按离婚时房改购房价计算,应当根据住房能否上市区别对待。 1.住房不具备上市条件时,分得住房一方应当依照当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住房具备上市条件时,可以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住房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值,分得住房的一方按照该价值的一半(应当扣除该交纳的税费)给予对方补偿。 因为房改房的房价具有不确定性,无论用哪种方式确定补偿值,另一方都可能认为不合适。因此,如果双方均要求争得住房,给对方补偿,而且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对竞价方式也没有意见,可以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由谁分得住房。 最后,得到住房产权人要注意,不论是得到全部住房还是部分住房,只要房产发生产权变更,房屋产权人都要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不能拿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房屋产权的依据,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 本期客座律师--陈海昶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有十年科学研究工作经历,十几年房地产管理和企业经济管理经历,熟悉房地产业务,擅长专利、公司管理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1、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则。房改房不是单位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不属职工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应是夫妻共有财产。

2、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应给予照顾,条件基本相同时,应照顾女方。

3、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特别是部分产权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优先回购权。

4、房产分割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变卖分割法,可将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再分割价款,二是竞价分割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最高出价方所有,他方得到相应补偿价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离婚当事人对房改房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房屋的市场实际价值对房屋作出评估,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房改房要怎么分配

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正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已协商约定,该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