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定怎么办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
更新时间:2022-01-18 11:34:33 • 作者:LYNNE •阅读 2298
对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不服怎么办
可以上诉处理。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法院对案件即不受理,又不出不受理的裁定书,怎么办?
对民事案件,则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对行政案件,则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对不予受理的执行裁定是否能申请复议
你要分清楚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对裁定不服的是申请复议,对判决不服的才是上诉。他们对应的程序不一样。
对于“不予受理”的处理是适用裁定还是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法院作出的是裁定,不是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