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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车。造成寻衅滋事怎么说?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

别车。造成寻衅滋事怎么说?寻衅滋事造成轻伤

寻衅滋事怎么读

xún xìn zī shì。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故意别车归交警管吗

归南京交警管。

从2017年年开始,南京交警获得了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权,并加强精细化管理,对以前一些“情形恶劣却违法成本低”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适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开斗气车行为就在其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交警法制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开斗气车的驾驶员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且他们在别车时,完全能够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属于无事生非,符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的认定,故以“寻衅滋事”定性该类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南京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驾车时,请保持冷静,如有故意别车、恶意逼停或拦在前方迫使后车压速行驶等行为,都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将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

扩展资料:

2018年4月11日,在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询问室内,小车驾驶员田某(男,28岁)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他也为自己先前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当天田某因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恶意别车,妨碍他人正常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南京交警部门处以行政拘留6天。

据统计,从2017年夏天至2018年4月,田某已是第三名因开斗气车被拘留的司机。就在2017年7月和12月,先后有两名司机因在机场高速上开斗气车,被南京交警部门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高速上故意别车 一司机被拘6天

寻衅滋事罪罪轻辩护词一般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就是说它的内容比较宽泛而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所以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你说“比较轻”我不知道是指寻衅滋事行为本身比较轻,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后的罪行比较轻,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你说比较轻的话找个好点的律师,一般是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判一缓二,但是如果有前科的话可能就会判实体刑。

因为你说的很笼统,具体的判处是什么还真不好说。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扩展资料: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