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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卖抵押车被拖车原车主怎么处理? 购买抵押车债权转让

债权转卖抵押车被拖车原车主怎么处理?购买抵押车债权转让

买的抵押车被拖走了应该怎么办

如果仅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协议,实为车辆转让协议。

李先生明知自身无权处置涉案车辆,仍与瞿先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对涉案车辆本身进行处置并收取瞿先生车辆转让款,根据规定,如果没有所有权人的追认,涉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瞿先生可以向“中介人”李先生主张返还车辆转让款。

瞿先生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已知车辆来路不明,也未对车辆抵押权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其向李先生主张车辆转让款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买的抵押车被担保公司抢走,首先可以联系出卖方,通过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赔偿损失之类的,承担违约损失。对于购买抵押车辆的车主是在明知车辆设有抵押的情况下购买的,不适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车辆的抵押权人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要求返还车辆。故购买抵押车的车主因此遭受的损害只能向出售人索要赔偿。其次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以上就是抵押车被担保公司拖走怎么办的介绍。购买车辆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这样的车辆才是合法的。如果贪图小便宜,很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失。另外如果购买抵押车辆,一定要通过正当手段并办理合法手续。

我想买台抵押车,有债权转让合同如果我找到原车主是否可以和车主协商

要是那么好的话,卖车的干嘛不直接去找车主过户。在当二手卖,这样他不是可以赚好多钱?人家还等着你去赚

我买了个抵押车,叫公司拖走了怎么办,里面还有

作为一名抵押车经营者,负责人的告诉你:

抵押车,在以前几年根本就不存在安全问题。就近几年开始出现了较多的套路车。不法商家进行私人牟利,导致让其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让正规的抵押车市场也受到,以偏概全的影响,加上一些卖二手车和卖全新车商家的刻意放大,因为抵押车的价格,会对那些商家造成影响,你心里清楚的!

所谓的抵押车是涉及到债权经济纠纷的。一般情况在你打电话报警的时候,警察叔叔会问你车辆是否涉及到经济纠纷,因为这种情况是属于民事经济纠纷问题,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起诉,他会告诉你不再他们的立案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对方因为抢车或者偷车过程中发生了冲突,造成了其他后果,比如打架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63466导致轻伤,或者绑架,或者非法拘禁,或者对你的其他财产造成了损失,或者造成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报案进行报警。但一般情况下对方是首先考虑偷车方式,假如偷车不成,反而是抢车方式。

假如你的车辆已经被偷走或者被抢走,但是也并没有立案。你依然可以根据你手中的协议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因为你手中所有协议均有签字手印。此时就需要注重协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效应了。因为所有协议所指向的是债权关系,你需要进行追讨的是向上家或者原车主进行追讨债权债务问题。

你联系你的上家,根据你手中的协议,让他逐步往上联系。一直到一条链条完整,找到原车主,让车主对事件进行负责,也就是债务清还。如果无法清还,就通过法院起诉,剩下的就是依靠法律来进行处理。相对会特别慢。

车被偷了,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与原车主债权有关的人进行了车辆追回。

所以这里要提醒各位考虑入手抵押车的车主,正规抵押车可以入手,要考虑的是你的抵押车购买渠道是否正规,债权是否清晰,手续是否齐全,往往出现被抢车,或者被盗,是自己的抵押车来源不明,债权不清晰,手续也是不全,所以对自己没有保障,这些不法商家就可以通过GPS,偷回车辆。

正规的抵押车渠道是会对车源进行把控,还有车况, 而且债权方面和资料方面必须齐全,否则再便宜还是不要的,容易出问题, 还有就是每一辆车入库前都会进行专业的排G(排除GPS)。确保GPS排除干净,也检查车辆是否水泡车,大事故车,抢盗车辆,水车,这层都会有专业的把关。

个人建议,即使是去了正规抵押车渠道买的车,为了安全起见和减少麻烦,我都会建议我的客户,去更换车门锁解码,加上暗锁,加上方向盘锁,再加上一套自己的断油断电的GPS。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到你! 希望抵押车行业能够越来越健康,客户越来月放心,让这些黑心商家无处遁形!

后续有什么疑问可以留言问我!

买了个抵押车被车主开走了怎么办

可以报警,也可以通过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车主违约了,债权人有权把债权转让,附属车辆和车辆的使用权一并转让,这是合法的。因此,购买合法抵押车后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留置期内,车主对车辆没有所有权,擅自开走车辆,涉嫌违反合同法和物权法,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偿还欠款或归还抵押车辆,并赔偿由于车主开走车辆造成的损失。

受法律保护的途径得到的车,而且是花了相应钱的,债权人就已经是自己了,原车主是没有理由将车取回的。如果他执意要将车子找回,就必须三方沟通并还清本金和利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