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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哪一年从农村迁出的户口能享受农村拆迁政策? 重庆农村户口新政策

重庆哪一年从农村迁出的户口能享受农村拆迁政策?重庆农村户口新政策

2018重庆市农村拆迁政策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章 房屋补偿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件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人员的住房,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监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再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附件1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的标准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的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若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住房安置对象按就近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在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加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子女为城镇户籍人员,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优惠购房时,每人可申请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无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附件1砖墙预制盖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减去相对应的统建优惠购房标准再乘以该人员的应安置面积。

第十九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重庆市2018年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重庆城市户口和农村拆迁补偿的关系

我们这里一般户口迁出去了,就没有补偿了,不过能证明户口是因为读书迁出的,而且在城里确实没有住房的,会由指挥部开会酌情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不会很多,意思一下而已。 至于结婚后,是不会再酌情考虑的,不过地方不同风俗人情不同,可能的补偿都不一样

年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户口迁出的可以拿到补偿吗

拆迁与户口是无关的,但是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与户口是有关的):

1、在当事人是指拆、迁(房屋)补偿的前提下,当事人没有房产的,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

2、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只有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是本人的名字的前提下,房屋拆、迁的后,当事人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3、但是房产所在地的宅基地被征用时,当事人户口在当地的村(居)委会登记在册,并且属于农业户口的,是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