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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安徽和县农村宅基地为何还没有确权?(农村宅基地,土地为什么不给确权)

请问安徽和县农村宅基地为何还没有确权?(农村宅基地,土地为什么不给确权)

农村宅基地,土地为什么不给确权

现在农村正在进行土地确权行动,主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要知道宅基地可是农民的命根子,辛苦工作大半辈子就有这么一个落脚地,如果不被确权,没有土地证的话,那不是连房子都没有了嘛。

其实农民也没必要那么担忧,如果你只有一处房子的话,那肯定是会被确权的,真正无法被确权的是这5种情况下

1、将户口迁到城市的农民

现在很多农民有钱在城里买了房,准备以后都在城里居住,不会再回农村的。这样的话农村的宅基地可以选择退出进行补偿。当然如果不是全家迁入,还有其它成员在农村的,那部分宅基地可以确权。

2、一户多宅的农民无法确权

现在国家规定一户只能一宅,如果要建新房的话只能拆除旧房新建。不然多建的房子将不会得到确权,要知道没有确权的宅基地不能转让,不能流转,未来还会被强制拆除建筑。

3、长期无人居住,成为危房两年以上示修缮的房子不能确权

现在一些农民虽然没有到城里买房,但也是租着房住,而农村的房子长时候无人居住,甚至成为了危房。现在对于这种危房,一旦超过两年还没有修缮,那么将会被收回,是不能被确权的。

4、在未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子的不能确权

现在有些农民想建房子,但是宅基地又批不下来。就不想等了,想着先建好房子再说。这类未经批准就开建的房子可以说是违规建筑,是不能被确权,将来肯定是要被拆除的。

5、加大加宽的宅基地

有些农民的宅基地只批了100平,但是却违规修建成120平方。超过了批准的宅基地,这样的房子也是不能被确权的。

总之,现在农村宅基地确权可是一件大事,得给农民朋友提个醒,不符合要求的赶紧想办法,不然你家房子就不是你家的啦。

请问现在的农村土地住宅基地确权说即将结束了,为什么我家的宅基地还

对于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参考沛县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确权政策的解读: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同时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以上政策和解读均体现出,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村集体是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的。所以建议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们及时修建住房,保障自己的宅基地权益。

为什么我们村只有土地确权,没有宅基地确权

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宅基地确权要注意些什么?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没有确权怎么办,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权

您好!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若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