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退耕还林后的土地,因工程建设能不能办理临时用地?(林业地是否可以办临时占地手续及费用)
林业地是否可以办临时占地手续及费用
林业用地可以办理临时征地手续。《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73号)的通知,各省都指定了本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的标准,各地收取的费用是按照当地生态环境情况确立的,所以,收费是不一致的。
建筑占用退耕还林地应如何办手续?
西宝客运专线专线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 作者: 刘 兢 来源: 华商报 更新时间: 2010-03-02 依照陕西省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指出,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建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补偿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征迁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 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 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以下综合价补偿:砖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砖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为:13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 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各方确定。 补偿原则 征地补偿款一分也不能少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有何法律规定
临时建筑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但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需按程序向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城乡规划法》四十四条
临时用地如何办理,审批权限?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二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四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