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补偿方式有哪些 2020拆迁补偿明细表
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五、《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青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迁补偿,适用《青岛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具体应由国土资源局给予解释。 青岛19站小百科: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农村房子拆迁如何赔偿?
现在各地的赔偿标准还不太确定,你的房屋会被送去评估,但是评估的价格都普遍偏低,你可以根据评估的价格,然后翻一番就是很高的标准了。
下面给你一个我们这里的实施方法,供你参考下: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实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
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
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
农村自建房工程,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
房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川乐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乐山市以下相关规定供你参考使用。
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对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被拆迁户虽不能提供依法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手续,但该户只有一处住宅和宅基地,宅基地补偿面积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5人以上户占地面积按5人计算);
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条 被征地拆迁房屋的主体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合法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层高2.8米以上,四周墙体封闭,主要用于居住,水、电设施齐全。主体房以外的房屋,均为附属房。
第三条 主体房在2005年7月1日以后2006年1月1日以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修建,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按2006年以后修建房屋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修建房屋的时间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其余房屋的修建年代及补偿,按《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体房结构为框架、现浇的,在《办法》附件1规定的砖混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增加100元的标准补偿。
第五条 拆迁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营业用房,未经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被拆迁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有实际纳税凭据的,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补偿分别按《办法》附件1、2、3规定标准执行;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被拆迁户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实际纳税凭据的,按房屋评估价(不包括土地价格)进行补偿。
第六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户口,原农村房屋为其唯一住宅,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的,可享受房屋拆迁住房安置。
第七条 土地未被统征,村组集体出资修建的道路被占用,能够恢复的,不再作补偿;对原道路不能够恢复的,按《办法》附件2规定的相应标准实施补偿。
第八条 村组集体出资安装的供村民使用的水、电、气、光纤设施,在安置还房时已对村民作恢复或补偿的,不另行对集体经济组织作补偿。
第九条 安置还房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产权归被拆迁安置还房户,其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对超出还房面积且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第十条 坟墓的搬迁补偿,由征地拆迁单位会同当事人先实施搬迁,经征地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现场认定,进行登记造册并予公示无异议后,再按标准实施补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原有水、电、光纤户头(含集体户头),在安置还房时予以恢复的(含还两套以上住房户),对原有水、电、光纤不再作补偿;对新增项目的配套设施费用,以还房套数计算,由被拆迁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户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