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怀孕宫腔出血没能及时续假,单位人力资源部通知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解释后,单位同意我续假?
我产假到期没有按时去上班,也没有及时续假,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办理了离职手续,这样合理吗?
公司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你自己个人的行为也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首先若请假应该及时跟单位沟通,而不是自己什么不做,用人单位还以为你自离啊。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通知劳动者,即使联系不上,也要纸质版通知劳动者,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让劳动者本人知道自己违反哪条规定。
突出一点,劳动者属于哺乳期,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处于脯乳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没按公司规定,私自怀孕了,,公司是否可以开除我。
不能
劳动法规定
公司不能解雇怀孕的妇女
第一,不能减薪
第二,可以续签合同,也可以主张自动延展,请看下面法条
具体使用哪个,您自己决定
第三, 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但是要注意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五,注意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区别
======================法条============================
[第一,不能减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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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可以续签合同,也可以主张自动延展,请看下面法条
具体使用哪个,您自己决定
第三, 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颁布日期:19950804 实施日期:19950804 颁布单位:劳动部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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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但是要注意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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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注意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区别]
(从概念上:)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因某种原因导致劳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因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时,双方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从情形上:)
解除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终止的: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
(从法律后果上:)
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的种种情况。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例===============================
申诉人:王某,女,29岁。
被诉人:某机关通信服务中心。
案 由:终止合同。
案情简介:王某在某机关通信服务中心工作已有8年,2002年12月30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某机关通信服务中心便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2003年元月14日,王某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经医院诊断,已怀孕一个多月,王某要求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在合同期限内怀孕,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已经与你终止了劳动合同,怀孕是在终止合同后发现的,怀不怀孕跟单位没有关系。2003年3月11日王某以女工在孕期内不得终止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满为止。
处理结果:经调解,某通信服务中心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满为止,王某撤诉。
【评析】
这是一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女工发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蹊跷之处在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作出时,王某未提出异议,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事后,王某声称,我虽然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但医院诊断我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故单位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从表面上看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现在王某怀孕跟单位已没有任何关系了。但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能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尽管王某被终止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单位接受调解,纠正错误是明智的。
事实再次提醒人们:女职工“三期”权益不容侵犯。
================================案例===============================
北京朝阳某国企有一女职工,劳动合同于2003年11月10日到期。2003年10月10日,单位通知此女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此女工就做好了工作的交接,于2003年11月10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在11月16日,此女工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受孕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她在2003年9月底就已经受孕了。在此种情况下,此女工感觉自己正在怀孕期间,找工作恐怕不好找,所以就去原单位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再与原单位再保持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结果被单位明确予以了拒绝,对此,此女工感觉难以接受,就去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是由我进行的代理。
代理过程:
1、 本案首先就怀孕的时间在妇幼医院进行了检查确认,结果是怀孕的时间正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2、 在确认了第一点的情况下,我提出了如下意见:
(1)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受孕,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2) 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这是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申诉人9月底受孕,11月中旬发现怀孕,中间间隔1个半月,这是正常的;
(4) 2003年1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这个行为因为违反了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行为;对此无效行为的发生,双方都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说双方对此行为应当说都是没有过错的。
(5) 无效行为的后果是恢复原状,所以说申诉人要求确认终止合同行为的无效,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裁决结果:
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为止
================================案例===============================
怀孕被降薪,告你没商量
一企业女主管怀孕,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换职位,工资待遇降低一大截,白云区法院近日裁决,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其工资。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妇联了解到,女职工怀孕后,被变相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甚至炒鱿鱼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妇联律师提醒,怀孕后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女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案例 主管怀孕降职变文员
周云于2000年10月入职某音像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1年10月周云怀孕。2002年1月公司在与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表示要将她调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为1200元。周云表示不同意这样的安排。2月2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调整岗位的原因是周云在过去一年内的工作表现未能再次满足公司的要求。周云则认为自己被降级是因为公司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于是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周云胜诉。音像公司不服裁决,向白云区法院起诉。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音像公司与周云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约,周云仍旧在公司工作,应视为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法院判决音像公司按主管的工资待遇支付周云2.24万元。
现象 女工怀孕被炒时有发生
广州市妇联权益部介绍,女工怀孕被炒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怀孕后被炒的女工多集中在私企、民企和三资企业,以打工妹居多,同时也不乏白领。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一是双方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女工怀孕了,利用合同期满,不再和怀孕女工续签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是合同期内怀孕,单位知道后,借故调换工作岗位,降低薪水,逼怀孕女工自动离职。
法律合同 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广州市妇联的律师表示,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专门规定了保护性规定,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员工,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的劳动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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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孕妇女的劳动法规定
1\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同志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劝退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顺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怀孕了被严重减薪?
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
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应能得到支持。
你好,不能减少孕期工资,可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这样做不合法,只有申请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