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遇到强制消费该怎么办? 如何拒绝导游强制消费
旅游被强行购物应该怎么办?
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
“‘强制购物’是最基本的套路,低价是旅行社相互竞争的营销策略。”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主任、浙江大学旅游研究所所长周玲强介绍,旅游“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现象,最早出现在东南亚,后从广西蔓延到我国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老年人,因为可能获取信息不是那么及时、准确,不习惯各种各样的预订,他们对跟团可能更感兴趣。相应地,上当受骗也更多”。
如今在媒体曝光和执法部门管理下,旅行团和导游明目张胆地强制游客购物的行为在减少,但通过隐蔽方式让游客购物的现象仍存在。“比如导游在旅游途中把玩自己佩戴的玉石,见缝插针地向游客推荐”。
“有的商店平时关门,旅行团来了才开门。有的商店通过旅行社给游客发购物优惠券,上面有团号,最后把回扣给旅行社。”周玲强对记者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旅行团低价把游客吸引来之后,得拉游客去购物,通过售卖高价或假冒伪劣商品,才能把钱赚回来。”
旅游是无形的、体验性的产品,人们未消费之前无从知晓其质量到底怎样,而消费者此时往往会偏向选择价格便宜的。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确定性,也使人们宁愿碰运气,也不相信多花一点钱就可能获得更优质服务。
“我国旅游市场发展迅速,各大旅行社跑马圈地扩大市场,进入价格战的‘红海’争夺时期。”厦门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杨珂桢认为,“旅行社之间面临来自同质对手的竞争压力,又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拉开差距,于是产生‘零负团费’等恶性价格战。”
消费者首先要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旅行社,其次要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尽量不要购买“零负团费”服务,否则很可能在旅途中被强行加价、倒卖,最后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市场信息发布和沟通机制,建立旅行社“黑名单”;行业协会可以学习台湾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的做法,及时曝光服务不好的旅行社,对于服务良好的给予明示。他还建议国家旅游局等部门严格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处理不合法的旅行社,提高其违法成本。“工商管理部门也可以发挥作用,多部门应当联合起来进行事后管理”。
针对“低价团”强制购物等问题,67.3%的受访者希望引导消费者消费心理成熟,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65.5%的受访者希望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其他还有坚决取缔“低价游”和“黑旅行社”(59.0%),目的地和客源地实现同步治理(39.2%),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36.0%)等。
云南旅游被强制购物,不买不让走,遇到强制消费情况怎么办?
前几年,在卡通扮相人物并没有这么流行的时候,一个朋友陪朋友一起去成都旅游,当时在大型商场门口有几个卡通形象的人物,不停和他们招手,他们以为这是旅游场所的正常服务,就和大家一起非常开心地拍了照,拍照之后准备离开时,卡通人物却向他们索要拍照费。
其实这种情况强制消费在现在旅游非常的常见,但是遇到这种情况也不需要觉得委屈,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为法律比如说这种通过卡通人物向别人说要收收收取拍照费的都属于强制性消费,都属于违法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消费如果消费者不能和经营者妥善解决,那么就可以完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比如说在《治安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买卖商品,提供强制别人接受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就可以对他人进行拘留或者是罚款。
如果你在外旅游,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先跟他协商,如果协商不妥的话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报警。除了使用法律以及武器之外,当今的媒体如如此发达,我们也可以通过联系当地媒体或者是微博微信等工具,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进行曝光。如果在商场遇到搜身殴打等情况,可以选择立即报警,并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要求他们进行赔偿。总之,出门在外一定要维护好自己权益。
导游强制购物消费怎么处罚
二、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旅游被强制购物如何维权
如遇到强制购物、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消费者应即时据理力争,如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其次要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进行反映求得解决。如果消费者与旅行社不能达成和解,消费者可致电旅行社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到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