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产假158天文件 2021年产假降为90天了
新疆是怎样规定产假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新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的有关奖励规定,对奖励优惠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晚育者产假可以再增添30天。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小贴士: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名词解释: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疆怎样规定的产假
1、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现在最新的规定新疆的产假是多少天,加晚婚晚育,加难产等等一共是多少天?
1.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附加产假。
(1)法定产假:90天。
(2)附加产假:晚婚晚育假15天,难产、剖腹产、钳产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
附加产假根据各地规定可能有细则不同。
2.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
(1)法定产假的90天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即你在9.1开始休产假,90天后即11.30为止休完,期间的十一长假是不剔除出来的。
(2)附加产假是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如你休完90天产假后,刚好是10.1,那么会扣除了10.1-10.3后,再计算你的15天晚婚晚育假。但注意,附加假期还是包括了周六日双休日在内的。
劳动法新疆地区事假、产假、婚假、病假如何发放工资?
请详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
病假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事假管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齐号文执行。
五、事假待遇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时间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地区生活补贴)。
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