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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yi青不让组织旅游还组织怎么处理 单位组织旅游是否算请假

因yi青不让组织旅游还组织怎么处理单位组织旅游是否算请假

没有旅行社资格人 组织旅游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旅行社条例》对组团旅行社

发布旅游广告的经营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

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上述规定表明组团旅行社在对外宣传时不得作虚假宣传和低于成本价宣传。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组团旅行社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防止组团旅行社之间进行低价恶性竞争。参考案例:旅行社虚假宣传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

2003年11月17日,王小姐一行4人根据旅行社的广告宣传,报名参加由桂林市某旅行社组织的11月24日-28日海南双飞5日游。报名前,王小姐等人

再三询问24日是否能确定出团,该社工作人员均给予肯定答复。但在问及航班次及起飞时间时,回答说:尚未最后确定航班次,会尽快给游客答复。于是王小姐等

人便一次性交付了4人的团款4400元,并与该社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的行程安排在24、28日两天均有全天的旅游项目。但17日下午3时许,旅行社的工作

人员电话告知王小姐,由于24日无航班,该旅行团改为25时下午4点出发。18日,该社又通知王小姐,25日下午3:30之前,游客自行到两江机场集合,

社里不安排进机场的车辆。20日上午,旅行社又将新的行程安排传真给了王小姐,把原来5天的行程安排压缩成了3天。王小姐认为旅行社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

瞒事实及故意欺诈的行为,遂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二、案件处理:

经查实,桂林各航空公司在11月24日这天均无飞往海南的航班,旅行社以不存在的班机打出旅游宣传广告,属于虚假宣传、有故意欺诈消费者行为。该社以不存

在的班机打出旅游宣传广告,属于虚假宣传、故意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旅行社应承担退还团款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的责任。旅游质监所据此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王小姐支付的旅游费用。

三、案例评析: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中,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查实,桂林各航空公司在11月24日这天均无飞往海南的航班,

旅行社以不存在的班机打出旅游宣传广告,属于虚假宣传、有故意欺诈消费者行为。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应承担双倍返还旅游费的法律责任。另外,这里还需提醒旅行社在对外进行宣传广告时,要注意保护商标权及图片的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如果侵害了其他单位的商标权及著作权,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组织旅游去不成能得到什么补偿吗

从企业管理角度,对员工的福利应该做到公平,公正.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内.换言之,单位是否有现金补偿,只能从合理角度上去分析.

如你这样的案例,是属于员工本身的原因,自行放弃福利机会的,企业一般是不会给予折算现金的,否则,会有更多的人提出折算现金的理由,我想你应该对这种后果是可以想像并且理解的吧,不过,我觉得呢,你可以向企业提出相同天数的有薪假期,看看公司会不会同意.

自行组织旅游是否违法?有相关规定吗?

应该不会违法,但是,你既然是组织者,又有盈利性,你就要负责同行其他人的安全,一旦出了意外会追究你的民事责任!

自助游组织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