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为什么不宜大于十立方米?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价格
泡沫罐容量多少
东岳消防的泡沫罐有1立方、1.5立方、2立方、3立方、10立方(能生产的厂家不多)的。化工厂的话,要看您工厂的储罐多少、根据设计院的要求来定,如果是自己买,建议2立方的多配置几个,因为胶囊内泡沫液有保质期的,如果罐体太大,长期不使用,消耗也是比较大的。但是规模很大的厂家建议用10立方的超大罐,一般这样的工厂也有自己的消防站,有专人维护,安全责任大于一切。希望对你有帮助,不懂的还可以找我们问。
如何正确使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不能严格这么说吧,一般来说按照设计规范单储罐大于10000立方米的。需要配备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因为它可以满足大流量的灭火要求,如果小于10000立方米的话,可以配备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上述两种都是固定式安装,半固定式(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主要是用于小型储罐或者对灭火要求不高的车间、仓库等地方,也可以用于扑灭储罐外部的流火。这个需要设计单位的具体计算出给出设计方案。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属于压力容器吗
你也没说参数,怎么回答呀,给你个压力容器的定义,你看符合要求就属于压力容器,否则就不是。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
如何进行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设计?
(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2)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的非水溶性液体与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的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宜选择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3)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1.12g/mL时,不应选择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应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5)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时,宜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2)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3)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3)当采用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管径的10倍。
3)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4)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4)当采用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m3。
2)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大于5m3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1台小容积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0.5m3,并应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5)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0.03MPa。
2)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3)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4)应设有不少于1个的备用量。
(6)当半固定或移动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为0.6~1.2MPa,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要求。
2)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