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国防动员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公民责任
公民在国防动员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在国防动员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依照法律服兵役;
2、接受国防教育;
3、履行国防勤务义务。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公民和组织应承担哪些国防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承担国防义务如下:
1. 兵役义务;
2. 支援军队改革和建设;
3. 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
4. 支前参战的义务;
5. 维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6. 实行军民联防的义务;
7. 保守国家局势秘密的义务;
8. 维护国家尊严义务;
国防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这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既可表现为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按法律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国防义务有什么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防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后,是国家为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奉行不同政策的国家,其国防具有不同的特性。当代霸权主义国家的国防,无不具有侵略、扩张的性质。中国则一如既往地坚持国防的防卫性质,并不断加可是国防现代建设,以维护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
什么是国防?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服务于田家利益。丘吉尔有一句名言:“我们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此言—语中的。国防直接关系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
现代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包括武装建设、国防体制、军事科技和工业、国防工程、军事交通通信、人力动员、国防教育、国防法规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从最高元首到每个公民,从军事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意识形态都与之密切相关。
现代国防以军事力量为核心,还包括有关的非军事力量;它重视国家的战争潜力,特别是战时的动员效率;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田力的竞争。现代军队是知识和科技密集的武装集团,强调质量建军胜过“人海战术”。和平时期国防的作用是威慑,要求不战而胜;战时国防的责任是实战,目标是胜利。
当代国防大致有四种类型:
扩张型。大国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各地的利益,奉行霸权主义,侵略、颠覆和渗透他国。
自卫型。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广泛争取国际支持,防止外敌入侵,维护本国安全。我田的国防属千自卫型,坚持和平自主的防卫原则,永不扩张,也不容别国侵犯我国一寸土地。
联盟型。以结盟形式,联合他国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又分为扩张和自卫型,还可分为一元和多元联盟,前者有一个大国做盟主。
中立型。中小发达田家严守和平中立的田防政策,制定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子民的防御体系。如瑞士。
国际形势日渐缓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横行。居安思危,我国既要加速发展,也要确保安全。“国富”“兵强”是我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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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