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颁发行业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牌匾被抓怎么判?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企业信用评级
2019年企业信用评级的申请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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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一、初步预审:填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报》;
二、填报审批;
三、初审通过填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签订协议书2份;
四、机构审核;
五、证书备案、发证
备案完成,颁发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及相关荣誉证书等,中国招标投标网、深圳方圆资信官网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示。建立信用档案推广公示。
申报和复审应提交的基本资料,请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一、表格
1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报》
要求: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与贵公司签订协议书2份。
3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要求: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得有空白项,如具体项目无内容,请填写“无”;加盖企业公章。
二、附加资料 (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贷款卡、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2 、提供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3 、本行业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
4 、近年来已获的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资质许可、产品免检证书等各项荣誉的复印件。
5 、通过的各种认证,以及获得的有关资质等级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社会荣誉 / 获奖证书(如供应商、客户、银行、工商、税务)证明复印件。
6 、目前的组织结构图(包括各部门岗位设置、各岗位职责说明);相关制度(包括公司章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财务、销售管理制度)的书面文件和文件目录清单。
7 、在企业简介、业务发展、产品市场定位、未来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等方面规划及方案的情况说明(如有请详述)。
8 、近三年内资助公益事业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9 、其他相关证明企业信用的文件或材料。
“陕西省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陕西省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根据《陕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信用企业”是对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行为诚实信用、全员信用意识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陕西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具体承办“信用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陕西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工商、金融、法院、税务、质量监督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行业专家、学者组成,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协助做好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查、培训工作。
第五条 “信用企业”的认定,采取集中认定的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者由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和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共同颁发“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认定信用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三)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
(四)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企业”证书与牌匾为企业信用度的证明与标志。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报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二)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四)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五)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申报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信用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六)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信用企业可以优先申请认定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为:
(一)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各级负责人有较强的信用责任意识和信用义务观念,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设有信用管理机构,有具体分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信用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信用管理机构职责基本到位。
(三)企业信用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四)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信用政策制订的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账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五)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台帐齐全,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考核信用企业的量化标准为:
(一)企业对外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
(二)近三年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呈增长态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
(三)近三年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呈负增长态势;
(四)近三年企业在金融系统没有发生逃废债务,在海关、税务部门没有发生偷税、骗税等违法记录;
(五)企业产品质量优良,工商、质量监督、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无产品检查不合格记录;
(六)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
(七)企业没有因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
第十三条 申报与考核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的行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企业信用协会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初审合格的企业,以后每年根据企业的信用数据,开展评级活动。按照信用评价细则由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一次评价只认定信用企业;评价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级信用企业登记表》;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A级信用企业登记表》;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AA级信用企业登记表》。
(五)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并向法院、公安、海关、金融、税务、卫生、城建、质量监督、药监、检验检疫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六)对考核符合信用企业标准,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无异议的企业,由企业信用协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四条 对依照规定程序考核合格的申报企业,企业信用协会在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送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依据企业信用协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信用企业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认定和命名的意见;对有疑义的,应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对决定认定和命名的信用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授予“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或“A级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或“A级信用企业”牌匾。
第十七条 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发出认定决定后,在《陕西日报》和“陕西信用网”发布信用企业命名公告,提高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第十八条 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住所的,应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批准后予以换发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信用企业改制的,如属整建制改制,可参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换发荣誉证书手续。如属合并和分立,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信用企业列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和参加各种评优评审活动,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受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窗口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企业授牌后两年内各级国资、经委、公安、工商、药监、质量监督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但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信用企业申办企业年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予通过资格年审与企业年检(A级)。实行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信用企业授牌后两年内不安排或少安排日常税务检查,并把信用企业申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A级纳税信誉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金融系统对信用企业优先贷款,享受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开户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小额贷款可免抵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信用企业优先办理通关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优先评定为A类企业,享受A类企业在加工贸易上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法院对信用企业的诉讼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服务保障措施,按照立法程序,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药品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优先受理信用企业的投标申请;同等条件下信用企业优先入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建立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通过市场巡查和不定期回访及时采集和录入信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与信用状况方面的信用数据。
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建立信用企业完整的档案资料。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自律活动的同时,对信用企业的市场信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 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对命名的信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在核对信用企业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四、五、七项材料的同时,重点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量化标准对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载入《信用企业年度复查情况表》。经复查合格的,在荣誉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xxxx年度复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条 信用企业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未经上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其“信用企业证书”自该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信用企业,在年度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负责人信用意识淡薄,不重视、不支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二)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未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三)企业信用管理机构有名无实,未发挥其管理与监督职责;
(四)企业信用管理各类档案资料(含合同管理档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五)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数额大幅上扬(年度同比分别超过40%和20%);
(六)对其他企业侵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及时追究;
(七)存在其他有损信用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经复查信用企业信用状况不良的采取降级处理。无正当理由并经催告仍不参加信用企业年度复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因破产、注销、企业改制中被重组合并、拆迁等原因处于歇业状态的企业,撤销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三十三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信用企业,在年度复查和市场巡查与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并在三年内停止受理该企业的重新申报。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三)盲目签约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因自身故意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签订无效和违法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国有、集体资产权益严重受损的;
(七)利用“信用企业”证书行骗的;
(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重混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复查已达不到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未获得“信用企业”称号或已被撤销“信用企业”称号而假冒信用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披露,三年内不得申报信用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5年1月6日印发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关于印发
“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我省自2004年11月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和关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尺度,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予以激励和扶持,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成为打造信用陕西的主力军,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现将“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报告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秘书处。
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培育企业良好信用,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社会各界对具有较好信用等级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及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计算和分析,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等各方面状况进行评定和预测,从而确定企业的信用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按照自愿的原则。信用等级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四条 本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和范围为陕西省区域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负责管理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业务。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由中介机构、评定委员会和管理部门三级组成。中介机构由具有信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主要职责是做好申报企业信息征集和核查工作,使相关数据真实合理,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及操作说明的要求,独立做好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估工作;评定委员会由金融单位、信用管理人员、省市二十个厅局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对中介机构报送的企业信用评估结果进行审定;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主要负责企业等级评定组织、宣传、协调、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录入陕西信用网陕西省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中。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设置及含义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A、B、C三等九级标准划分,对前二等四级予以评定命名。一等A包括三个级别,即AAA级、AA级、A级;二等B包括一个级别,即BBB级。按照实际情况,BB级以下(含BB级)等级,不予评定命名。
第九条 予以评定命名企业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表:
等级 计分标准 含 义
下限 上限
一等 AAA 90 100 企业素质很好,经济实力强,信誉状况很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
AA 80 89 企业素质高,经济实力较强,信誉状况良好,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
A 70 79 企业素质高,经济实力略强,信誉状况较好,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
二等 BBB 60 69 企业素质、经济实力一般,信誉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中等,有一定发展前途。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计分标准,按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操作说明执行。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级程序。
1.参评条件:取得信用企业资质认定满一年的单位方可申报信用等级评定。
2.受理:参评企业向省企业信用协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填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约定书》,即为受理。
3.资料准备:参评企业需按规定向省企业信用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省企业信用协会当年年检合格的《信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按规定格式填写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约定书》。
(4)提供最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提供最近两个年度内企业经营、资质变化及其它能证明企业资信状况的有关资料。
4.资料递交:资料收齐后,省企业信用协会递交被委托的中介机构。
5.评定:中介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对申报企业进一步征集信息,客观、实际、公正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填写《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报告书》,经省企业信用协会认可后,交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评级结果由省企业信用协会通知参评企业。
6.复评:参评企业对评级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评级结果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并提供补充资料。省企业信用协会在接到复评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复评结论,通知参评企业,并作为最终评定结果。
7.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通知参评企业,并根据信用等级予以命名,颁发相应的铜牌证书,其中:
AAA、AA级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铜牌。
A级企业发证,但不发牌。
BBB级企业只发等级评定命名文件。
AAA级、AA级、A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一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8.要求:
(1)被评定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实行信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3)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评价结果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第五章 评级有效期限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两年,从信用等级公告之日始,超过期限为自动失效,其信用等级须重新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晋级评价。
第十三条 为确定信用等级的可靠程度,在有效期内承担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已评企业的评级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已评企业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省企业信用协会,省企业信用协会经核实后收回该企业原发信用等级证书或文件,要求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和重新审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撤销其原评信用等级,同时公布新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申请信用评级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供信息失真,评级机构有权拒绝评估,或对已评定的等级公开宣布无效,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资格证制度,凡在陕西境内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取得《信用评价资格证书》和《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评价工作纪律
1.不准信用评价机构以政府部门及本协会的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或其他中介服务。
2.信用评价机构不得与本单位以外人员以任何合作的方式参与信用评价、联系企业、推介企业。
3.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必须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不准做主观臆断或简化评价程序。
4.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对受评企业做信用等级的承诺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乱拉业务。
5.信用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不得向受评单位索取财物、收受贿赂或乱收费。谁委托谁付费,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委托的评价,由第三方付费。严禁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他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受评方支付评价费。
6.信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违规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2)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
(3)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
(4)违反信用评价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
(5)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服务资格证分为两种,对单位颁发《信用评价资格证书》,对个人颁发《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颁发《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信用管理、信用顾问、信用研究、信用评价、信用担保、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信用管理、信用顾问、信用研究、信用评价、信用担保、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一年内信用评价从业无不良记录。
4.通过《信用评价理论与实务》、《信用管理概论》、《信用评价操作与规范》、《金融与财务会计》四门科目的考试。
各科培训与考试方法:《信用评价理论与实务》采用网络培训、网络考试;《信用管理概论》采用网络培训、书面闭卷考试;《信用评价操作与规范》内容为《信用创富》杂志及信用评价工作应知应会内容、书面闭卷考试;《金融与财务会计》由个人自学、书面闭卷考试。
5.在媒体上(报纸、杂志、网络)发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有关信用主题的文章。
6.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
(二)程序
1.申领《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工作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原件、不少于2000字的本人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四科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原件、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复印件及原件。上述材料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2.申领《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申领人所在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3.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信用评价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颁发《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颁发《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信用评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五人以上。
2.该信用评价机构一年内无不良记录。
3.该信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持有《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4.依法注册登记、有信用服务的经营项目。
5.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6.规范服务保证金3万元。
(二)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
2.申请领取《信用评价资格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和申请书;五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法人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档案管理制度。
3.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颁发《信用评价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三年,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可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内,有违反《陕西省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工作纪律》规定的,取消个人的信用评价从业资格或单位的评价资格,并在有关媒体连续公告三天。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得《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是《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换证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培训由省企业信用协会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从业人员和信用评价机构应持证服务,没有取得《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信用评价工作;没有取得《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开展信用评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领证个人和单位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对参评企业且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将作优先考虑;同时各金融机构在利率浮动幅度等信贷政策方面将适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对信用等级优秀企业给予优先优惠的融资担保。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其他组织对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应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级实行有偿服务,结合企业信用评定的特点,中介机构在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一定的评估费。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中国诚信企业协会被国家工商总局查处
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诈骗根本没有资质认证什么AAA企业就是他妈一个安徽人自己做的个网站,早被安徽工商局安徽电视台报光,总机:(010)58123114
企业等级是什么,发证机关是什么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每等又最多可细分为三级。例如A等可细分为AAA级、AA级和A级。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风险越低。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现有的技术标准,那么,就要降级。
发证机关的定义:具体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发证机关为省级对处经济贸易厅(委局);另外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所属单位的发证机关为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