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按10年消耗量清单计价与执行12年消耗量清单政策同一日,是否施按政策性调整计价?
工程结算计价依据合同约定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按道理来讲应该以清单计价规范为准 但实际中很多都是按合同为准 都是业主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把违反清单计价的条款加到了合同中.承建单位作为弱势群体,只能按合同执行
综合单价清单与消耗量清单有什么区别
一 1.按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计价时先. 结算的要求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结算时按合同中事先约定综合单价的规定执行.
在审计中.清单量与定额量均采用定额量,二者实际不一样 是不是可以
不行,因为不同的分部分项清单量与定额量的比例不一致,也就是每一个的比例都不一样,故不能直接改,打个比方,钢筋清单量为1T,则定额量应为1.05T,有5%损耗,而如果是砼清单量为10立方,定额量则为10.15立方,损耗为1.5%,故不能统一比例改
清单计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能不能调
以下情况可以调整工程量: (1)监理指示增加的工程量. (2)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3)索赔增加的工程量.
投标单位清单计价人工消耗量能修改或调整吗
应该在签合同时有其他的约定吧 不可能不调整,给你看看我们的一个合同:12.1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1)合同价中的材料价差调整方法:若.
签订合同后10年未履行,该合同是否失效?
可以要求赔偿,按照你的平均工资,支付你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对人工费进行差价调整.是否可以?恳请有关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看来施工单位是认真研究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了,你也不能闲着,光靠问别人不行,还要看合同和相关规范以及政府的政策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价,根据惯例,应按毛
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是可以按照交易惯例来确定合同内容的.如果能够证明交易惯例或行业惯例确实是按毛重计价,那么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按毛重或净重计价时,应当按毛重计价.
建筑工程实施时间为2013年,合同签订为2016年取费按新的还是旧的
应以已定合同为准.题目很不明确,工程实施时间为2013年,合同签订为2016年,就不对,副题又说其中合同内规定按2014年消耗量标准.
在公司干12年一直未签合同现在公司突然拿出完成一定工程量的合同
不排除公司想要变相辞退的可能.即使签订这样的合同,也请注意合同的签订日期不能提前,以保存自己追诉其未与你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