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整顿对经济有哪些影响?】 疫情对行业经济影响
市场中的不法现象对经济会有什么影响?
第一:行政执法者法律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依然以人民“父母官”心态对待人民
第二:监管力度不够是执法不严现象产生得主要原因,也是执法过程中腐败滋生得原因之一。
第三:我国现阶段在发展得途中制度存在着一定得漏洞,使得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因某种利益钻了法律得空子
为了维护我国广大人民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的井然有序,我提出以下几点方案:
第一:加强对执法者的法制教育与德治教育,确保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竖立公平、公正的公仆形象
第二:加大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对越权办事、以权代法现象进行严厉的查处
第三:完善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消除执法者执法不严的苗头,切实的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市场中的不法现象对经济社会会有什么影响?
一本书中这样描述到——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的,假设一个国家的法律完全失效,也就是说法律无法保护个人财产,那么这个国家里的人民不会去生产,企业也不会去生产。这就是一些落后国家为什么会落后的原因了。以上属于个人观点,有不正确的还请多包涵。
整顿市场次序有哪些重要意义?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明训,这些话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但国家的领导者依靠什么去团结人民呢?靠的是明智的政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民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
对于一个社会单位(如一个企业)、一项社会事业(如一个行业、一项职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业之本。“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很难设想,一个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企业,在现代法治社会会有长期立足之地。一项社会事业也只有依靠诚信立业,才能顺利发展。
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人生立于世间数十年,必须不断学习,以获得知识、增进知识,知识既是个人谋生的工具,也是个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但是,要真正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光靠“知识”工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去指导,否则,知识也可能成为滋生罪恶的工具。“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个人以诚立身,就会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可以说,“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它不仅对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导正社会风俗、医治社会精神疾病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涵养,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培养有知识、有作为、讲道德、守法纪的一代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立国、立业之本,也是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法宝。
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破坏了信用体制,抑制了群众的消费意愿和发展经济的信心,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毒害了社会风气,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国际、国内信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一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法是他律,德是自律,法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虽有警戒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只有二者结合,才能标本兼治;二是整顿市场秩序与加强管理执法部门的作风建设相结合。古人云:“己不正何以正人。”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要从执法部门抓起,使整顿市场秩序与廉政建设相结合;三是专业机构与群众参与相结合。走群众路线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整顿市场,单靠专业机构是不够的,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四是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在执法时决不可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了便宜,一旦发现要予以重罚。
不良的经济现象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影响?
一些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已成为发展与改革的严重障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表现,一是市场进出秩序混乱,大量本不具备资格的主体通过种种手段进入市场,超越自身资质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经营失败、资不抵债时仍然受到重重保护混迹于市场,造成优不胜劣不汰的僵持格局。与此同时,一些行业壁垒高筑,通过行政审批手段将大量具备资格的市场主体挡在市场之外,以种种借口对民间资本加以歧视。二是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一些生产者热衷于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得利益,如假冒他人品牌、诋毁和陷害竞争对手、寻求行业垄断、人为制造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等。三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随着买方市场形成,一些企业产品积压,流动资金不足,就拖欠别人的货款来购买原材料,久而久之造成企业间的大量拖欠,形成三角债,严重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四是市场交易秩序混乱,一些市场主体的信用严重不足,为了获利就只好不择手段。如在股票市场中一些大户联合操纵股市,人为制造股票价格大起大落;低水平的金融诈骗、合同欺诈屡屡得手,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等等。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失控。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既有无法可依问题也存在有法不依的因素,而且是主要因素。从体制的角度看,既有体制外因素,也有体制内因素,而且政府、执法机构腐败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问题是主要因素。从发生作用的方式看,非市场机制的依托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因素。“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人们发现,破坏制度问题可以比遵守制度获得更大的收益,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例如制售假货可以骗钱而且不受惩治,或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就不惜“赴汤蹈火”。这一点从常识中就可以理解。
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利益驱动。但当前市场经济混乱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排斥竞争的行政权力介入资源配置。干预甚至损害市场机制作用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力量,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大破坏者。
1、明晰和保护产权。市场经济承认市场的多元化主体地位,这些主体各自拥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且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交易。这必然包含一个前提:各主体之间的利益是清晰可分的,即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如果产权关系不清,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难以确定,风险和收益就会出现不对称,市场行为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特征,进而破坏市场秩序。在我国,产权改革一直比较滞后。产权关系不清晰,就缺乏对合法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这一任务,明晰国家、企业和公民的产权并维护正常的产权关系,直至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惟有如此,方能对市场主体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形成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2、完善市场规则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立法,一个是执法。以前者来说,虽然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些市场需要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制定,一些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法规没有废止。据统计,我国目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多达200多种,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本立法。新旧法规并行甚至互有矛盾,这是产生多头管理和多重标准的根源。规则不一必然带来秩序混乱,必须加以统一。执法方面则更为落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一些严重破坏市场规则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得不到有力打击,直接导致市场秩序恶化。必须大力整顿执法队伍,清除那些利用权力进行寻租的腐败分子,保证执法的公正性。除了政府自身的监督,还要引入中介机构、企业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舆论环境。
3、理顺利益关系。我国市场秩序混乱不能完全归咎于治理力度不够,很多的情况是由于在设定市场规则时没有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靠严厉查堵也许可以取得一时效果,但只要背后的利益关系没有理顺,好的局面总是难以巩固,经济运行往往会自动地趋向原来的状态。如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造假者同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由此带来地方保护。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特别重视理顺利益关系,并制定体现合理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用以作为强制监督的依据。
4、切实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经济关系。一个重要判断是,地方保护主义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成为普遍现象的主要渊源。要根治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仅靠惩戒方式,国家应当负起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一是实施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实行对国有经济改制过程中职工身份转变的经济补偿;三是实行对区域经济为环境保护等全局性发展支付代价的补偿,四是实行对老工业基地等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援助,使地方政府从其难以承担的历史性、体制性责任中解脱出来,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5、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仅靠政府的行政行为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够的。政府管政府、政府管市场的方法不仅效率不高,而且很容易滋生新的“寻租”弊端。从普遍规律和我国的实践看,关键是要依靠法律的力量,要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升为法律行为,对任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都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秩序破坏最大的是执法者腐败。当前应当重点实施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彻底割断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利益之间的联系。政府及其各部门不能再搞任何形式的“创收”活动,其履行职能的必要支出都由财政全额负担,以彻底克服权力市场化的制度性缺陷。
6、极大提高破坏秩序者的违规成本。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要重点追查与打击市场中的那些不法分子,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与“老鼠”串通的“坏猫”。要加大惩戒力度,大大提高违法者的违规成本。特别应当注意打击与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黑社会势力相互勾结、已经发展成为“官匪一家”的执法犯法者。违法者侵害的并非仅仅是直接利益相关者,而且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让损害制度的人承担修补制度的代价。
7、赋予人民群众以维护秩序、维护自身权益的更大权力。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秩序要靠社会全体成员、靠广大人民群众来维护,不能把维护秩序的权力仅仅交付给少数人。不然就无法监督执法者的行为,就无法防止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要赋予公众舆论监督执法者的更大发言权,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