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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是什么钱从哪得来的? 什么叫资本控制流量洗钱

反洗钱是什么钱从哪得来的?什么叫资本控制流量洗钱

反洗钱是干什么的?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什么是反洗钱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银行反洗钱系统是什么

反洗钱系统就是:一个通过技术手段来达到反洗钱业务目的的应用系统。

反洗钱系统的操作需要从两方面来说:

1.大额可疑机制

无论是对公(就是两家企业间)还是对私(也就是个人)发生的任何交易,只要有交易发生了,涉及到动户(也就是你的帐户有资金出入)了,那么在一段时间后,反洗钱系统会根据交易情况生成各种各样的报表。很容易可以从某个帐户的交易中看出某一段时间内资金进出及额度情况。根据《xx银行反洗钱工作手册》中的规则,反洗钱系统中设置了与其相对应的预警机制,一旦触发,就会将情况报送给中台反洗钱工作人员,由他们进行判断是否真正是大额可疑。一旦确认,则报送人行;反之,取消预警。也就是说,反洗钱系统根据规则筛选出交易,然后由人工进行二次判断。

2.黑名单机制

所谓黑名单,是指在交易过程中,首先会向反洗钱系统发一个查询,检查这个帐户的持有人是否存在在黑名单中,如果存在在黑名单中,反洗钱系统即时给正在交易的系统进行反馈,并提醒冻结帐户。

犯罪分子都是通过什么途径洗钱

1。洗钱的涵义及界定 “洗钱”一词源自英语MoneyLaundering,意思是把脏钱洗干净。  关于洗钱的定义,各国都有其规定。  美国的的洗钱罪定义为:任何或企图转移、运送、转让非法收入形成的货币票据及资金,或为了掩饰非法所得的来源、所在地、所有权而进行或企图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  澳大利亚的《犯罪收益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或者应当有理由知道财产直接或者间接地得自或者通过交易来自某些形式的非法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从事该犯罪收益的交易,或者接收、占有、隐瞒、处置、进口该犯罪收益的行为。  我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金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洗钱的定义是:洗钱是将毒品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步“入账”,对非法活动得来的钱财进行初期处置,通常是将黑钱存入银行;第二步“分账”,通过一系列的复杂的金融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换、跨国转移资金等,来掩盖非法钱财的真实来源,掐断查账线索;第三步“整合”,将资金转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此时,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2。洗钱的基本方法 洗钱的方法多种多样,就目前所发现的洗钱方法包括: (1)化整为零,即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块,存入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交易, 或者汇往异地,或者购买其他金融证券; (2)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即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批现金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 (3)洗钱者把非法资金与一个企业的合法资金混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 (4)参与或假装参与合法经营的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5)用非法现金购买资产或有价金融证券; (6)利用赌场、妓院、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来洗钱。如此多样的洗钱手段,不是孤立能够完成的,必须依靠各种各样的洗钱机构。  3。洗钱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洗钱犯罪的两大趋势:  (1)洗钱犯罪的专业化 洗钱犯罪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犯罪活动与洗钱活动进一步分工, 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洗钱服务机构,为更多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诸如会计、律师、私人投资家之类的专业人士进一步参与洗钱活动。洗钱活动专业化趋势是为了降低洗钱的风险度,增加受益机会。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第一,对洗钱的危险性加以分析;寻求洗钱的更好的途径;第二,更多地使用现代化技术;第三,增强洗钱投资过程的专业化程度。 犯罪组织经常依靠有关专业人员的建议投资和洗钱。一些金融机构的专家参 与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犯罪组织对专业人士,如会计师、 金融专家、审计师等依赖性越来越强。目前在一些国家,如哥伦比亚,一些“审计师”、“经纪人” 以专门为犯罪组织洗钱为职业,为其处理洗钱事务。  (2)洗钱犯罪的复杂化 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 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