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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出的假烟价格如何定价?

以卖出的假烟价格如何定价?

烟草怎么定价

卷烟的价格采用分等定价的原则

物价部门会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选定部分卷烟品牌制定价格,分为A、B、C、D类卷烟,价格依次降低。大致是这么分的,100元/条以上的为A类烟;50到100的为B类;20到50的为C类;20元/条以下的为D类。

中南海为北京中烟生产,有5mg的也有8mg;属于混合型卷烟。中南海是国家首脑居住办公场所,原则上不能作为商标牌号。但其因在商标法出台之前创立的品牌,所以不算违法。

假烟被抓,那5万块钱的标准是怎么衡量,是按假烟的价格算还是按真烟的市场价格算?

按真烟的价格算的。如果按假烟的价格算,那就便宜得太多了。电视里的“缴获海洛因**克,价值***元”,也是按市价算的。

香烟是怎样定价的?

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附加税(消费税,增值税)+利润

在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即购买的商品是含税价。

特别要说的是,香烟的消费税需要交两笔:

即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

例如调拨价在58.5元/条以上的一类、二类香烟,税率是45%,低于此标准的税率是30%。(从价征收)

同时,国家还对香烟税率从量征收,每箱(250条)再征150元。(也就是每包再加收0.6元的税)(从量征收)

由此可见,我们实际上抽的不是烟,是税!

6元/包的香烟在现在的市场上已经算是很低档的了吧,可是6元中,就包含3.3元的消费税,再扣除增值税,利润和运输成本,6元/包的香烟生产成本不过1元左右。

烟民们很亏的,另外吸烟有害健康,还是不吸烟的好!

楼主,满意吗?

贩卖假烟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依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