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个税师证书含金量高吗?
- 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 如果我没换工作,我的个税扣除信息也没变化,报一次就可以了吧?下一年还用重新报吗?
- 2019年1月发工资时已经扣税,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个税又减少了,2月份实际交税时,如何交税?
- 上个月已经下载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生成了可扣除额,下个月是否还需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扣缴义务抄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A在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zd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到4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4000元(1000元/月×4个月)。
如果我没换工作,我的个税扣除信息也没变化,报一次就可以了吧?下一年还用重新报吗?
下一年需要报。
你应在12月对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给单位。你没确认,次年1月停扣。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
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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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发工资时已经扣税,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个税又减少了,2月份实际交税时,如何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实际给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才是真正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因此2019年1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当然适用新法,如果员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经提交给了企业,企业应该按照新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工资时先预扣税金,然后在次月十五日内进行税金代缴。但是企业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一般先计提(同时计提代扣代缴税金)再发放,可能造成工资计提月份、实际发放月份和税金预扣、预缴月份不一致。下面分两种情形分述如何正确的在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工资时就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上个月已经下载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生成了可扣除额,下个月是否还需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这一点很重要。扣缴义务人每次发放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均需要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生成可扣除额。在此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发放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则本月不会生成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也就是说,当月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为0,纳税人将会因此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此前有过类似情况,也不要着急,本月点击后,将会生成包含往期可享受的累计可扣除额,纳税人前期未享受的可扣除额在本月可补扣享受。
二是如果3月份已经发放工资并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在办理扣缴申报之前,如果预扣的税款没有变化,请务必不要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以防再次点击后重新生成的可扣除额与之前计算应预扣个人所得税时生成的可扣除额不一致,导致申报时出现申报税款与实际代扣税款不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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