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市场的四个原则是什么? 巴菲特投资股市四大原则
股票投资四大原则是
5.1 分散投资原则
分散投资,就是在资金投入时不能过于集中。这里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不要将资金过于集中地投入到一种或少数几种股票,要建立合理的股票组合,避免一招不慎,全军覆没,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要把鸡蛋都装在一个篮子里”;其二是不要将资金在一个时点上集中投入,因为股票的价格具有波动性,应将其分期分批地投入股市,使资金的投入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跨度,在价格选择上留有一些余地,从而避免在最高价位上一次投入。分散投资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分散风险。
坚持分散投资的原则,其实是对股票风险难以预测和把握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股民能把握和预测所购股票的风险,理所当然地应该将全部资金都押在一只股票上,在最低价位投入,在最高价位上卖出,这样收益也就会达到最大,但遗憾的是,股票投资的风险是不可预测的,无论是那一位什么预测大师,还是著名股评家,也不论采用什么方法,都不能准确地预测股价的涨跌。迄今为止,没有人能完全预测并把握股市的风险,只有很少的几个人在有限的几次能碰巧买了个最低价,卖了个最高价。
分散投资,虽不能完全消除投资风险,但通过股票组合,可将好坏股票互相搭配,避免单个股票带来的风险。通过分期分批投入,可将高低价格予以平均,虽然失去了在最低价位一次性买入的机会,但却能避免将资金在最高价位全部套牢的风险。
分散投资,一是在股票投资中要注意选择不同行业和种类的股票进行塔配组合。仅选择一种股票,一旦该公司经营不善甚至倒闭,就会血本无归。如果对多种股票或几家公司同时投资,即使其中一种或数种股票不能盈利,但其它股票总是有效益好的,绩优股票就能抵消绩差的,其投资收益起码能达到整体的平均水平。另外在股票搭配上,也不能都集中在某一个行业,如1994年后房地产业整体都比较萧条,1995年汽车行业不景气,如果所选股票都碰巧集中在这些行业,其投资收益就比较差。分散投资,其二是将资金分批分期地投入,这样就可有效地防止整个股市暴跌的风险,因为股市的涨跌要受政治,宏观经济、国际形势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它是难以确定和把握的,特别是我国股市振荡起伏的频率和幅度很大,如果在某一点位上将全部资金倾囊而出,就有可能招致全部资金套牢而难以自拔的危险局面。
5.2 自主投资原则
股市上挂牌的股票繁多,各公司的股票也有各自的特点,且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股价也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一些投资者看到股票涨涨跌跌,也就心猿意马,今天炒这个概念,明天追那个板快,其投资目标总是跟着市场变化,投资毫无理智和原则。到头来,虽然“经营”的投票有一大堆,但买来抛去的手续费、税支出就难抵那有限的价差收入。
在股票投资中,股民必须具有理智,要克服自己的情绪冲动,避免受市场气氛和他人的干扰,且忌跟随他人追涨杀跌。
在股票投资中,大部分股民特别是散户都是赔钱的,因而股市上有“一赚、二平、七赔”一说。如果盲目跟风炒作,一味地模仿他人,自己最终也难以逃脱亏损的命运。所以股民在股票投资时,应保持三分净静、七分慎重,勤于独立思考,坚持自己的投资原则,该选择什么股票,在什么点位买进抛出都要有所计划。而为了减少和排除传媒或其他股民对自己的影响,必要时可少听或不听股评、少去股票营业部。不论是传媒还是股民,往往是自己买了股票以后才向别人推荐,抛出以后才告诉别人不成,所以若听信他人建议,在操作中总是要慢一拍。且投票投资都是自己对自己的资金负责,他人没有为你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的义务。
5.3 投资性买入、投机性抛出原则
在股票投资中把握住买进卖出的机会是致关重要的,低价买、高价卖是千颠不破的真理,是股票投资中股民追求的最高境界,但遗憾的是,没有几个股民能经常性地做到这一点。
而股民若能做到在股票具有投资价值时买入,在高于投资价值时卖出,在每一轮的涨跌中都将会小有收获。长此以往,必能集沙成山、积水成河,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所谓投资性买入就是当股市具有投资价值以后才买进股票。此时买进股票并不一定就是股价的最低点,还多少有些风险,但此时即使被套牢,坐等分取的股息红利也能和储蓄或其他的债券投资收益相当,股民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也不会有太多的心理压力。而我国股市真正进入投资价值区域的机会并不多,在投资价值区域内购买股票,即使被套,其被套牢的时间也不会太长。
所谓投机性卖出是待股价涨到偏离它的投资价值、市场的投机气氛较浓的时候再考虑卖出,此时股价一般较高,回调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卖出,一方面价差较大;另一方面,即使卖出的不是最高价,其成交价也会在顶部区域附近。
5.4 平均利润率获利原则
平均利润率获利原则是指在股票投资中的获利预期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基准,并依此制订相应的投资计划,来指导具体的投票操作。具体地讲,我国现在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和债券的利率都约在10%左右,可以认为我国的各种投资的年平均利润率就为10 %。那么在股市投资上,股民就可以10%的收益率为收益目标,不贪大、不求多,只要每次交易的收益达到或接近10%就抛出了结,从而保持心理稳定,实现理性操作。
通过固定收益目标,股民可克服急躁的情绪和心理,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控制投资风险。而一旦10%的收益目标达到后,没有较好的机会就暂不入市,即使将资金再存入银行,其一年的盈利也能高于其银行储蓄利息。
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本型投资主要包括为自己将来准备的养老金和为子女准备的教育基金,一般考虑配置货币型基金之类相对稳健的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收益与风险最佳组合原则。在证券投资中,收益与风险形影相随,是一对相伴而生的矛盾。要想获得收益,就必须冒风险。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在已定的风险条件下,尽可能使投资收益最优化;在已定的收益条件下,尽可能使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这是投资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投资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目标,恰当地把握自己的投资能力,不断培养自己驾驭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和应付各种情况的基本素质;要求投资者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尽力保护本金,增加收益,减少损失。
2、分散投资原则。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它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为了尽量地减少风险,必须进行分散投资。分散投资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多种证券进行投资。这样,即使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证券得不到收益、而其他的证券收益好,也可以得到补偿,不至于血本无归。二是在进行多种证券投资时,应把握投资方向,将投资分为进攻性和防御性两部分进行投资。
3、理智投资原则。证券市场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谁也无法准确预测到行情的变化。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能感情用事,而应该冷静而慎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过多地受各种传言的影响,对各种证券加以细心的比较,最后才决定投资的对象。不然,在情绪冲动下进行投资,往往是要失败的。有一些缺乏经验的投资者,看到自己要买的股票价格略有上涨时,就急不可耐,唯恐买不到这种股票便匆忙提出市价买进委托,结果很可能是高价购进该种股票。有时股市在一片叫好声中,往往已处于暴跌的前夜;而在股市最萧条的时候,正是黎明前的黑暗,股市复苏的曙光就在眼前。因此,投资者应该随时保持冷静和理智的头脑,做到“众人皆醉我独醒”。
4、责任自负原则。在进行证券投资时,适当借助于他人的力量,但不能完全依赖别人,而必须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的原则。这是因为证券投资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有投资的赔赚都要由自己承担。所以,投资者不应轻信或完全依赖他人。那种把投资成功归于自己的判断,而把投资失败归罪于他人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证券投资的成败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不具备这一认识的人,可以说就不具备投资者的资格。
5、剩余资金投资原则。投资必须有资金来源。从大的方面来说,资金来源无非是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采取借入资金搞证券投资是不可取的,证券投资的资金必须是家庭较长时间闲置不用的剩余资金。这是因为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较大的经济活动,意味着赚钱和亏本的机会同时存在,如果把全部资金都投入证券,一旦发生亏损,就会危及家庭收支计划,从而给正常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所以,妥善可靠的做法是把全部资金合理分配,留足家庭生活的必备资金,所剩余的长时间有可能闲置的资金,才能用来进行证券投资。投资者应该在估计全部资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才决定是否进行证券投资和用多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6、能力充实原则。每个投资者都应该不断培养自我证券投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基础是投资知识和经验。掌握投资知识是从事投资的重要条件,没有知识的投资是盲目的投资,十有八九是要失败的。证券投资知识包括与证券有关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数学知识。投资者要获得证券投资知识,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向书本学习、向别人请教以获得间接经验;二是通过自己的实践以获得直接经验。证券投资经验包括成功经验和失败经验,投资者要不断积累经验,尤其是要准确地把握证券行情,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对竞争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的真实意愿,自主地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可以自主地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这一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这是经营者的自主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涉。二是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和交易的方式。三是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经营者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以经营者的自主意思表示为前提。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各自真实的交易愿望,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有四层含义:一是经营者没有高低之分,不论其外部形态有何区别,但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应是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三是经营者由于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彼此应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不能胁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四是市场对所有经营者都是平等的,每个经营者都有权自主进出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竞争者享有竞争成功的机会是均等的。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竞争的交易活动中都应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公平合理”是实践中人们用道德及正义的观点去评价判断经营行为的标准。法律只能体现公正合理,但法律不可能毫不遗漏地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后果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原则就成为道德及正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开展竞争,竞争的过程及结果才称得上是公平的。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是在竞争活动中,经营者或其他交易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上应体现公正合理而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二是所有经营者竞争中遵循的是同一种“游戏规则”,所有经营者在交易手段的利用和交易机会的获得方面一律平等;在竞争中理应受到的限制,所有经营者无一例外。三是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干扰和不正当的妨碍。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竞争行为中要守信用重承诺,以诚实善意方式从事交易。诚实信用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合同,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二是经营者要善待对方,不事欺诈与胁迫,不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不侵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经营者在竞争中要遵循在市场交易中长期形成的,为社会或相关行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规范,不得与之相悖。上文所提到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都是最主要的、公认的、法律化了的商业道德。但是,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囊括所有商业道德的全部内容,因此确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要强调的是,以上的五项原则也属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这些原则以经济法的特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自愿原则并非绝对的经营者自主意思表示,自由要受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另外,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平等并非形式上的公平、平等,经济法要实现的是实质的公平和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