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加倍计利息吗? 法院不受理支付令怎么办
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加倍计利息吗
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应当与不履行判决书一样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06、507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就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申请支付令后,再申请执行的金额怎样计算
根据支付令写的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民间借贷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依然不还钱,判决还钱之日后计算利息吗?
民间借贷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申请支付令法院能判给利息吗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申请费。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