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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担保合同起始日期没按指标纹有效吗?(房屋抵押没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抵押贷款担保合同起始日期没按指标纹有效吗?(房屋抵押没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抵押没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抵押的房屋照样可以买卖。卖给了善意的第三人,那么抵押权就没有办法实现了。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规定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

理由如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

案例: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徐某对被告张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5月7日,被告张某与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某农村信用社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等。

同日,被告李某、徐某分别与安乡县某农村信用社签订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均为愿意为张某所借贷款10万元向原告提供连带偿还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及实现主债权偿还的一切费用(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期间为直至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

随后,安乡县某农村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26日,张某尚欠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3万余元。被告李某、徐某亦未按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的约定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借款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书中约定担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证期间为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但并没有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期为2014年5月7日,至起诉时并没有超过二年的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急急急!在办理银行贷款中,房屋抵押合同签订日期未签,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日6月16日

你是不是贷款一年期,如果是一年期的就没事。主要看他项权利的时间长短,抵押合同的时候因为不能确定放款时间所以一般在签字的时候多是不写的。

房子抵押协议,没有去登记有法律效力吗?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房屋抵押协议,如果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那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是不产生对抗效力,但是有合同效力,对双方当事人还是有拘束力的。担保人对债务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