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纪律检查委员会如何规定处级干部子女经商办公司?(领导干部亲属怎样算违规经商办企业)
领导干部亲属怎样算违规经商办企业
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就不存在违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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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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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因素的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深为群众诟病。
一是强化监督。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
二是强化检查。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
三是强化规范。实行一方退出,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这是减少存量。实践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这是遏制增量。
四是强化追责。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本《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如何界定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
纪委关于公务员经营的规定
如果本身是公务员,是不可以私自经商或从事其他兼职的,如果被发现会受到一定的惩罚甚至开除。